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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高新: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8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24-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14点30分,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金庐北路88号,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朱星河。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105,269,0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06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02,423,46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18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2,845,6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47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人,代表股份3,029,7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0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184,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1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2,845,6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479%。

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方式投票或网络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4,635,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982%;反对55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258%;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96,2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0904%;反对55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2690%;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2.6405%。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4,635,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982%;反对55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258%;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96,2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0904%;反对55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2690%;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05%。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4,635,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982%;反对55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258%;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96,2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0904%;反对55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2690%;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05%。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4,635,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982%;反对55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258%;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96,2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0904%;反对55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2690%;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05%。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4,635,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982%;反对55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258%;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96,2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0904%;反对55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2690%;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05%。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4,633,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967%;反对55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273%;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94,6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0376%;反对55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218%;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05%。

7、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4,631,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944%;反对55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296%;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92,2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9584%;反对55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4011%;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05%。

8、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4,515,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842%;反对55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258%;弃权2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76,2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1297%;反对55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2690%;弃权2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013%。

9、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24年度-2026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4,515,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842%;反对67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98%;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76,2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1297%;反对67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2298%;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05%。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该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同意2,394,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9.0376%;反对55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3218%;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64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94,6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0376%;反对55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218%;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0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谭鸽、冯艳琴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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