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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红制药: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8

证券代码:002550 证券简称:千红制药 公告编号:2024-027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召开时间:2024年5月17日下午14:00

(三)召开地点:公司云河路厂区二楼会议室(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云河路518号)

(四)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会议方式

(五)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主持人:王耀方董事长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要求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公司目前总股本为1,279,800,000股,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0日已回购股份30,000,000股,具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249,800,000股。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 名,代表股份501,866,1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0.1557 %。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名,代表股份497,049,8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9.770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 名,代表股份 4,816,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3854 %。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共17 名,代表股份72,865,5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8302 %。

(二)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等出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一) 《2023年董事会工作报告和2024年公司发展规划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501,731,83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32%;反对134,3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68%;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72,731,242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157%;反对134,3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843%;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公司第五届独立董事宁敖、徐光华和任胜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述职报告,宁敖代表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职。

(二) 《2023年监事会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501,738,43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46%;反对127,7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54%;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72,737,842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247%;反对127,7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53%;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 《2023年公司财务情况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501,738,43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46%;反对127,7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54%;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72,737,842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247%;反对127,7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53%;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 《2023年公司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501,755,93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80%;反对110,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2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72,755,342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88%;反对110,2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512%;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五) 《2023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501,723,83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16%;反对127,7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54%;弃权14,6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72,723,242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047%;反对127,7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53%;弃权14,6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00%。

(六) 《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表决结果为:

同意501,865,63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9%;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72,865,042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3%;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5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7%。

(七) 《2023年公司利润分配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501,841,53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51%;反对24,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8%;弃权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72,840,942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62%;反对24,1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31%;弃权5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7%。

(八) 《2024年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501,723,33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15%;

反对134,3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68%;

弃权8,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72,722,742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040%;

反对134,3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843%;

弃权8,5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7%。

上述议案详情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上议案均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 刘伟 张卓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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