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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线下:内部审计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7

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建立公司内部的独立的评价职能,该职能目的是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组织的经济活动。内部审计的目标是帮助公司的各部门有效地履行各自的职责。内部审计为各部门提供了与各项工作有关的分析、评价、建议、忠告和信息。

内部审计目标包括以合理的成本促进有效的控制。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性活动,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其目的在于为组织增加价值和提高运作效率,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设内审部为内部审计机构,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信息

披露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是公司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独立于公司其他机构和部门发挥作用。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领导之下,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的设置应根据组织的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及相关规定,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相应资格的内部审计专职人员。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运用并信守公正、客观、保密、胜任的原则,有责任保证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行审计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的支持与有关制度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1)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 为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全面履行职责,内部审计工作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经营、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被审计单位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报表、凭证、账簿、合同、协议等,以及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内部审计事项,并提前通知被审计部门或人员准备审计资料;被审计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内部审计部门可以申请聘请外部专家或机构、申请抽调内部其他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通过实施计划的审计程序,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四)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出具审计结论或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可以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五)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审计终结,内审部应在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1)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2)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3)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成果得以充分利用。

高级管理层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问题,应督促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承担对审计发现未采取纠正措施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公司应当建立内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司董事会给予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由董事会适时进行修订。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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