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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贤丰: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7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本公告中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韩桃子、丁晨、谢文彬、张扬羽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9号)(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韩桃子、丁晨、谢文彬、张扬羽:

经查,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丰控股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24年4月26日,贤丰控股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因子公司成都史纪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史纪生物)不当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及虚增收入,导致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不准确,其中调整后2023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减少约840.66万元,营业成本减少约332.03万元,营业利润减少约

505.60万元;调整后公司2023年半年度营业收入减少约884.82万元,营业成本减少约262.24万元,营业利润减少约619.40万元;调整后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减少约1,681.22万元,营业成本减少约286.03万元,营业利润减少约1,147.11万元。

贤丰控股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涉及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贤丰控股董事长韩桃子、总经理丁晨、财务总监谢文彬、时任董事兼史纪生

物董事长张扬羽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情况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贤丰控股及韩桃子、丁晨、谢文彬、张扬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后续我局将对违规事项作进一步调查,根据调查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贤丰控股及相关责任人应认真吸取教训,全面对公司财务核算、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切实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警示函;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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