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13 证券简称:利和兴 公告编号:2024-046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民塘路385号汇德大厦1号写字楼21层公司大会议室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宜潘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4月24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9)。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7人,代表股份68,817,0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413%;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0人,代表股份64,599,5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37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4,217,5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4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代表人共11人,代表股份4,391,6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89%。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174,1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4,217,5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44%。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远程视频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人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8,787,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3%;反对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362,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06%;反对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郑晓曦、刘湘云、张志杰及报告期内任期届满离任的独立董事梁清利、汪林分别向董事会递交了《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郑晓曦先生代表公司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作了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二)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8,787,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3%;反对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362,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06%;反对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8,787,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3%;反对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362,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06%;反对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8,787,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3%;反对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362,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06%;反对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8,787,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3%;反对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362,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06%;反对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787,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3%;反对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362,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06%;反对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787,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3%;反对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362,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06%;反对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林宜潘、黄月明、深圳市利和兴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63,827,746股,均回避了本议案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4,959,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07%;反对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9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362,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06%;反对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林宜潘、黄月明、深圳市利和兴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邹高、贺美华、潘宏权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64,425,402股,均回避了本议案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4,362,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06%;反对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362,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06%;反对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787,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3%;反对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1.01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68,787,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3%;反对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362,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06%;反对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02 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68,787,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3%;反对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362,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06%;反对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子议案11.02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1.03 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68,787,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3%;反对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0.0000%。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787,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3%;反对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362,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06%;反对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393,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51%;反对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弃权39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968,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648%;反对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4%;弃权39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58%。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林宜潘、黄月明、深圳市利和兴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邹高、贺美华、潘宏权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64,425,402股,均回避了本议案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4,362,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06%;反对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郭钟泳、陈嘉颖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