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二)2023年9月10日至2023年9月20日,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3年9月25日,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3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3年9月25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791名激励对象授予2,55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五)2024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202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层面2023年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765.00万股进行作废处理。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报告。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为“以2020-2022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根据公司经审计的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层面2023年业绩考核未达标,因此需对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765.00万股股票进行作废处理。
经上述作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未归属数量由2,550.00万股调整为1,785.00万股;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截至本公告日暂未授予,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00万股。
三、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回报。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由于公司层面2023年业绩考核未达标,同意公司作废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65.00万股。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因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对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765.00万股限制性股票按作废处理。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作废事项出具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