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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兴源创: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7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主要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1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李伟、张鹏飞
联系电话025-83387759、025-8338790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华兴源创”)
证券代码688001.SH
注册资本441,984,511元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青丘巷8号
主要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青丘巷8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源
实际控制人陈文源、张茜
联系人朱辰
联系电话0512-88168694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1年11月29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12月20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21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15日披露 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尽职推荐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
(2)现场检查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2年1月18日至19日、2023年1月3日至5日、2023年12月15日及12月18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持续督导期内,督促发行人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
项目工作内容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为78,791.60万元,投资于“新建智能自动化设备、精密检测设备生产项目(一期)”、“新建智能自动化设备、精密检测设备生产项目(二期)”、“新型微显示检测设备研发及生产项目”、“半导体SIP芯片测试设备生产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67,546.65万元,收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利息收入(含现金管理收益)并扣除银行手续费净额1,319.08万元,因募投项目结项而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并划转节余资金(含募投项目已签订合同待支付款项)12,564.03万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为0.00万元。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部分现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1、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各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发表的独立意见 (1)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14日对发行人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兴源创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华兴源创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除本报告‘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中所陈述的事项外,不存在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2)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6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兴源创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2022年12月31日,华兴源创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
项目工作内容
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除本报告‘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中所陈述的事项外,不存在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3)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9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兴源创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2023年度,华兴源创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2、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委托理财或证券投资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截至2023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限售股上市流通、开展关联交易、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16次,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此外,持续督导期内,截至2023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还对发行人出具4次年度/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9)其他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无。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因发行人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曾存在使用闲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超出董事会审议额度的情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于2022年9月2日对发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具体情况详见发行人于2022年9月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江苏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6)
事项说明
发行人已通过自查发现前述现金管理超出董事会审议额度的情形,并及时开展相关补充确认及整改工作。具体情况详见发行人于2022年1月29日披露的《关于补充确认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暨增加现金管理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同时,针对江苏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发行人已开展相关整改工作并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了书面报告。 本公司作为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机构,已出具相关核查意见,并督促发行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工作,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合法合规。
3、其他重大事项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变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

发行人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曾存在使用闲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超出董事会审议额度的情形,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于2022年9月2日对发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发行人已及时开展相关整改工作,并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了书面报告。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华兴源创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完全转股,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华兴源创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相关的持续督导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伟 张鹏飞

法定代表人: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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