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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日新能: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7

证券代码: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24-020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15: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A栋803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陈五奎先生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5名,代表股份592,921,459股,占公司总股份1,413,020,549股的41.9613%,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名,代表股份39,251,6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779%。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5名,代表股份554,192,31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9.220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10名,代表股份38,729,14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409%;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票:592,834,35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3%;

反对票:86,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6%;

弃权票: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39,164,54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81%;

反对票:86,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9%;

弃权票: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票:592,834,35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3%;

反对票:86,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6%;

弃权票: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39,164,54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781%;反对票:86,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9%;

弃权票: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票:592,834,35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3%;

反对票:86,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6%;

弃权票: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39,164,54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81%;反对票:86,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9%;

弃权票: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票:592,834,35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3%;

反对票:86,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6%;

弃权票: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39,164,54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81%;反对票:86,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9%;

弃权票: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592,834,35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3%;

反对票:86,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6%;

弃权票: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39,164,54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81%;

反对票:86,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9%;

弃权票: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票:592,834,35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3%;

反对票:86,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6%;

弃权票: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39,164,54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81%;

反对票:86,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9%;

弃权票: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592,834,35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3%;

反对票:86,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6%;

弃权票: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39,164,54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81%;

反对票:86,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9%;

弃权票: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及股东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38,642,04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51%;

反对票:86,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9%;

弃权票: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38,642,04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51%;

反对票:86,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9%;

弃权票: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和鑫科技有限公司、新余鑫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五奎、李粉莉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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