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78 证券简称:快可电子 公告编号:2024-021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6日(周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5月16日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5月16日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31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段正刚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快可电子《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51,950,8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34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1,930,0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2.32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0,8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50%。
2、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20,8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0,8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50%。
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赵小岑律师、陆映舟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51,949,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624%;反对1,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51,949,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624%;反对1,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43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949,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624%;反对1,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949,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624%;反对1,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949,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624%;反对1,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949,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624%;反对1,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51,949,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624%;反对1,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949,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624%;反对1,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949,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624%;反对1,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930,0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9%;反对20,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20,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949,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624%;反对1,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赵小岑、陆映舟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