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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东生物: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

2024

5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 Chengdu Easton Biopharmaceuticals Co.,Ltd证券代码: 688513.SH注册资本: 12,009.00万元

总股本: 12,009.00万股法定代表人: 王颖实际控制人: 王颖本次证券发行类似: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年9月2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苑东生物”或“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09.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为44.36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34,792,4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12,083,983.49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222,708,416.5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20年8月2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0] 5681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担任苑东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人,负责对苑东生物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2023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

期已届满,中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和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人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苑东生物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苑东生物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人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变更和内部结构调整

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变更和内部结构调整的议案》,同意变更“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未使用募集资金6,100.00万元用途,用于对全资子公司硕德药业增资并实施新增募投项目“国际化标准的医药研发技术平台项目”;同意调整“药品临床研究项目”的内部子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将“沙库巴曲缬沙坦钙钠片临床研究项目”、“EP-0042T临床研究项目”、“EP-0001C临床研究项目”3个子项目全部未使用募集资金2,500.00万元,用于 “药品临床研究项目”之“优格列汀片临床研究项目”,“药品临床研究项目”募集资金投资总额及实施主体未变。保荐人持续督导人员审阅了相关董事会议案,了解了募投变更原因和其他基本情况。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变更和内部结构调整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变更和内部结构调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退休离任

保荐人持续督导人员与公司现任高管进行访谈,了解相关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退休离任的背景和原因,以及公司后续拟采取的措施。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部分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相关工作交接办理完成,其离职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三)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王颖女士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也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是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做出的投资决策,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现金流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且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

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3年10月30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综合公司目前所处的外部环境、整体经营的实际需要及中长期发展战略,为合理利用募集资金,提升公司整体运营能力,拟终止“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 2,187.06 万元及其利息及理财收益(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终止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及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相关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对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保荐人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上市公司公告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等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经核查,保荐人认为,苑东生物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结余2,150.77万元,中信证券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彭浏用 程 杰

法定代表人签名: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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