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融捷股份: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7

证券代码:002192 证券简称:融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4

融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15:30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互联网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45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吕向阳先生。

6、会议召集、召开的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及《融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托人数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股份数量(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
现场出席563,430,79224.4289%
网络投票101,079,9090.4159%
合计1564,510,70124.8448%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情况: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现场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现场股东大会。

3、见证律师出席情况: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提案进行表决。其中提案《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投票单独计票。

(二)提案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提案均获得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意见表决结果(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同意64,469,90199.9368%
反对39,3000.0609%
弃权1,5000.0023%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意见表决结果(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同意64,469,90199.9368%
反对39,3000.0609%
弃权1,5000.00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表决结果(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同意1,898,60997.8963%
反对39,3002.0264%
弃权1,5000.0773%

3、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意见表决结果(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同意64,469,90199.9368%
反对39,3000.0609%
弃权1,5000.0023%

4、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意见表决结果(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同意

同意64,469,90199.9368%
反对39,3000.0609%
弃权1,5000.0023%

5、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意见表决结果(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同意64,469,90199.9368%
反对39,3000.0609%
弃权1,5000.0023%

6、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意见表决结果(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同意64,469,90199.9368%
反对39,3000.0609%
弃权1,5000.00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表决结果(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同意1,898,60997.8963%
反对39,3002.0264%
弃权1,5000.077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陈涵涵律师、卢润姿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融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融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融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