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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信新材: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6

证券代码: 301395 证券简称:仁信新材 公告编号: 2024-01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5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惠州大亚湾霞涌石化大道中28号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邱汉周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3人,代表股份69,51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665%。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47,910,0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3.05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21,60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068%。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共19人,代表股份25,56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3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96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2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21,60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06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述职。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51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5,56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51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5,56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51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5,56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51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5,56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51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5,56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确认公司2023年董事薪酬及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50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2%;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5,55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4%;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4%。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确认公司2023年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50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2%;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5,55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4%;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4%。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暨实际控制人及配偶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16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关联股东邱汉周、杨国贤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5,56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51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5,56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蔡斌、张向晖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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