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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瞳光学: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6

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4-068债券代码:123219 债券简称:宇瞳转债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14:30。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9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张品光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9日(星期四)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75,641,9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743%(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75,305,9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7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335,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9%。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335,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335,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9%。(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35,547,951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9,143,900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26,404,051股。)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5,564,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0%;反对7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8,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8120%;反对7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8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564,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0%;反对7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8,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8120%;反对7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8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5,564,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0%;反对7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同意258,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8120%;反对7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8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5,564,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0%;反对7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8,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8120%;反对7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8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75,564,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0%;反对7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8,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8120%;反对7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8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5,564,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0%;反对7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8,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8120%;反对7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8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380,2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41%;反对261,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1164%;反对261,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88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5,564,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0%;反对7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8,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8120%;反对7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8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564,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0%;反对7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8,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8120%;反对7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8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周姗姗律师、程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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