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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隆股份:关于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7

股票代码:002871 股票简称:伟隆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6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春阳路789号伟隆股份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5)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范庆伟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 、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42,444,9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93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41,388,6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452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056,2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81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056,4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8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056,2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815%。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444,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56,4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444,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56,4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444,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56,4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444,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56,4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444,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56,4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444,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56,4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444,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56,4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关于拟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范庆伟、江西惠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范玉隆共计持有股份141,388,455股,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056,4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56,4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444,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56,4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444,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56,4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审议《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444,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56,4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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