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3 股票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24-022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4年5月9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美盈森”)、成都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美芯龙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长沙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美盈森(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佛山市美盈森绿谷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习水县美盈森科技有限公司、涟水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9,000万元的银行融资业务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度期限为自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担保额度期限内,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以上担保未提供反担保,不涉及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12日、2024年5月10日分别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二、担保进展情况
因经营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美盈森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重庆沙坪坝支行申请融资额度,公司为上述融资额度提供最高96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并于2024年5月15日在重庆沙坪坝与农业银行重庆沙坪坝支行完成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55100520240000330)的签署程序。
公司对重庆美盈森的担保额度及使用情况如下: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股东大会审批额度 (万元) | 本次担保前对被担保方的担保余额 (万元) | 本次担保前剩余额度 (万元) | 本次担保金额 (万元) | 本次担保后对被担保方的担保余额 (万元) | 本次担保后剩余额度 (万元) |
公司 | 重庆美盈森 | 60,000 | 29,800 | 30,200 | 9,600 | 39,400 | 20,600 |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2010年03月04日法定代表人:张珍义注册资本:28,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中路199号附1-2经营范围:包装装潢印刷品。(按许可证核准的事项及期限从事经营);纸箱、木箱的生产及销售;轻型环保包装制品、重型及环保包装制品、包装材料、包装机械的技术开发及销售;一体化包装方案的技术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自有厂房出租;包装产品的仓储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以上范围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2、股权结构:公司持有重庆美盈森100%股权,重庆美盈森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3、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情况: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4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
总资产(万元) | 80,388.63 | 79,895.91 |
负债总额(万元) | 27,701.85 | 26,025.25 |
银行贷款总额(万元) | 4,337.05 | 5,855.09 |
流动负债总额(万元) | 26,643.08 | 24,981.83 |
净资产(万元) | 52,686.78 | 53,870.66 |
项目 | 2023年度(经审计) | 2024年1-3月(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万元) | 31,593.83 | 6,304.43 |
利润总额(万元) | 6,598.49 | 1,412.59 |
净利润(万元) | 5,529.53 | 1,183.87 |
重庆美盈森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具体情况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55100520240000330)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债务人: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按《最高额保证合同》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约定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
2、最高债权额:
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9,600万元整。
3、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
2024年5月14日至2025年5月13日止。
4、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
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6、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12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六、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5月15日,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309,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60.80%。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67,947.1万元(含上述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33.05%。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55100520240000330)。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