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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5-08-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公司将于近期刊登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实施公告,在此之前公司股票停牌。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8月1日下午2时在宝应县宝应宾馆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由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63人,代表股份数88,670,9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89%。
    其中: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7,500万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62.5%;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58人,代表股份13,670,931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30.38%,占公司总股本的11.39%。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6人,代表股份4,289,294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9.53%,占公司总股本的3.57%;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1,902人,代表股份9,381,637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20.85%,占公司总股本的7.8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徐伟强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为:宝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宏大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润华鑫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科华传输技术公司作为本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拟从其所持有的股份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以换取其非流通股份的流通权。即,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将获得3.5股股票,该等股份来源自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该股份支付完成后,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详见2005年7月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网站的《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8,670,931股,其中,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为13,670,931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88,670,931    85,553,400    3,061,932    55,599    96.48% 
流通股股东     13,670,931    10,553,400    3,061,932    55,599    77.2% 
非流通股股东   75,000,000    75,000,000         0          0       100% 
    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
序号 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表决情况 
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0242        同意 
2    潘永杰                              893002        同意 
3    吴伟民                              648600        同意 
4    王鸿妹                              444240        同意 
5    潘涛                                308000        同意 
6    陆宝仙                              295000        同意 
7    上海壬思实业有限公司                180000        同意 
8    潘丽芳                              153800        同意 
9    侯建强                              133400        同意 
10   于德荣                              106502        同意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李远扬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据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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