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5月16日,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博脑科”)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京0108民初20966号),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2023年3月,公司收到海淀法院发出的民事起诉状,获悉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职业病防治研究院)(以下简称“化工医院”)就其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向海淀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3年5月25日,公司收到海淀法院发出的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目前该案件一审已开庭审理完毕并已出具判决书。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代理人
原告: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
被告: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常勇、王鹏翠,北京市世航律师事务所
(二)诉讼请求
1、判令三博脑科向化工医院支付逾期支付人员薪酬及相应事业单位补贴款、东门诊楼一层合作经营款、医保补偿款所产生的违约金,合计2,120.69万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博脑科承担。
(三)原告主张的诉讼事实与理由
2005年9月,公司与化工医院签署《合作协议》及相关配套文件,约定双方在人员、资产、业务和医疗技术等方面开展合作,合作期限为20年,至2025年9月结束。合作期间,公司与化工医院曾对合作协议中部分条款理解出现分歧,双方已于2020年12月对上述分歧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署了《承诺函》,并在2021年1月4日依据承诺函签署了《关于<合作协议><合作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已于2021年3月向化工医院支付了尚未结算的费用。但化工医院继续向公司主张违约金,公司持有不同意见,化工医院就此提起诉讼。本次案件基本情况公司已于2023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予以披露,详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二、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相关内容。
2024年5月16日,公司收到海淀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京0108民初20966号),本案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三博脑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化工医院支付违约金564.07万元;
(二)驳回化工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予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8万元,化工医院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10.85万元;由三博脑科负担3.9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一)本次公告前,公司(包含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主要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单笔金额较小,累计亦未达到重大诉讼、仲裁披露标准。
(二)公司(包含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1、鉴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原告和被告可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次判决尚未生效。因最终诉讼及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三博脑科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2、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前期已经对该违约金计提了预计负债及营业外支出,计提金额为2,094.85万元。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金额以案件执行结果及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海淀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京0108民初20966号)。
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