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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简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4年5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6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第三十条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六十条 ……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第六十条 ……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计算标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四)公司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计算标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参加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参加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适当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适当设立战略与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至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至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每一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结合公司发展和资金需求情况,提议中期现金分红。 ……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股利方案的,应在当年的年度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该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可以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生产经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每一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股利方案的,应在当年的年度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该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
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由董事会先行拟定草案,公司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制定的草案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对上述拟定的草案发表独立意见。上述草案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事项属于对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同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可以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由董事会先行拟定草案,公司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制定的草案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对上述拟定的草案发表独立意见。上述草案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事项属于对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同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根据常州市行政审批部门关于公司登记的相关要求,《公司章程》第八条关于法定代表的人选需是董事、经理中的单一人选,结合公司目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情况,故做此修订。除上述内容修订外,由于《公司章程》中有新增、删除条款,故根据增减情况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序号进行相应调整,《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本次《公司章程》修订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相关事项,修订后的事项最终以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结果为准。

2024年5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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