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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方微: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6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

(2024年5月15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和《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进一步健全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致力于成长和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并注重投资回报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公司章程》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订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1、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着眼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企业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

3、平衡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公司的短期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

2、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的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现金分红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当年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的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正值。

(三)具体分配规则

股东分红分配规则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保持一致,并随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同步调整。根据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的相关前提,以及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由董事会根据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情况制订具体方案。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情况下,未来三年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由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并由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当年或者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第四条 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1、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计划,明确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计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2、在充分考虑股东回报,切实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满足公司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应当提出科学、合理的现金分红建议和预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应该在年度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司应充分听取股东意见和诉求,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由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政策变动方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决定。

6、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以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五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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