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5月11日以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发出,于2024年5月15日在公司汇德会议室以现场同步结合视频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宜潘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其中独立董事刘湘云、张志杰、郑晓曦以视频方式参会,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经过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郑州分公司的议案》
基于公司整体经营规划和管理需要,为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升整体运营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公司决定注销郑州分公司。本次注销郑州分公司,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注销郑州分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7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的有关规定和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4年5月15日为预留授予日,以6.5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61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林宜潘、黄月明、李丽红、邹高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3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