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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菲光: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6

证券代码:002456 证券简称:欧菲光 公告编号:2024-036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3.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15-15:00。

4. 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航空城大道欧菲光未来城综合办公楼7楼一号会议室。

5. 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黄丽辉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7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519,323,0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408%。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491,115,1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750%;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6人,代表公司股份总数为28,207,8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59%。

2. 2024年4月20日,公司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司独立董事米旭明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并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2024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提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征集投票权期间为2024年5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30)。在上述征集人征集委托投票权期间,未收到公司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3. 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273,915股。其中:

同意票20,289,1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079%;反对票8,984,7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92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273,915股。其中:同意票20,289,1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69.3079%;反对票8,984,7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30.692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深圳市欧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裕高(中国)有限公司持有的合计490,049,095股股份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3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273,915股。其中:

同意票20,464,4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068%;反对票8,809,4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93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273,915股。其中:同意票20,464,4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69.9068%;反对票8,809,4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30.093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深圳市欧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裕高(中国)有限公司持有的合计490,049,095股股份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3.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273,915股。其中:

同意票20,454,8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740%;反对票8,819,0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26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273,915股。其中:同意票20,454,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69.8740%;反对票8,819,0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30.126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深圳市欧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裕高(中国)有限公司持有的合计490,049,095股股份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4. 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19,323,010股。其中:

同意票518,347,0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21%;反对票74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1%;弃权票23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8%。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273,915股。其中:同意票28,297,9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6.6660%;反对票74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2.5395%;弃权票23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7946%。

5. 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19,323,010股。其中:

同意票518,319,0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7%;反对票74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1%;弃权票26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273,915股。其中:同意票28,269,9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6.5703%;反对票74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2.5395%;弃权票26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8902%。

6. 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273,915股。其中:

同意票28,317,4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326%;反对票69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23%;弃权票25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51%。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273,915股。其中:同意票28,317,4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6.7326%;反对票69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2.3823%;弃权票25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8851%。

本议案关联股东深圳市欧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裕高(中国)有限公司持有的合计490,049,095股股份已回避表决。

7. 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19,323,010股。其中:

同意票518,412,3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6%;反对票67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6%;弃权票23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8%。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273,915股。其中:同意票28,363,2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6.8890%;反对票67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2.3164%;弃权票23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7946%。

8. 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19,323,010股。其中:

同意票518,412,3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6%;反对票67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6%;弃权票23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8%。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273,915股。其中:同意票28,363,2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6.8890%;反对票67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2.3164%;弃权票23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7946%。

9.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19,323,010股。其中:

同意票518,309,4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8%;反对票75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0%;弃权票26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273,915股。其中:同意票28,260,3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6.5375%;反对票75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2.5723%;弃权票26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8902%。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19,323,010股。其中:

同意票518,297,7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6%;反对票76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2%;弃权票26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2%。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273,915股。其中:同意票28,248,6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6.4976%;反对票76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2.6122%;弃权票26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8902%。

11. 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19,323,010股。其中:

同意票518,366,5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8%;反对票72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4%;弃权票23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8%。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273,915股。其中:同意票28,317,4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6.7326%;反对票72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2.4729%;弃权票23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7946%。

12. 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19,323,010股。其中:

同意票518,394,5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2%;反对票69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0%;弃权票23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8%。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273,915股。其中:同意票28,345,4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6.8282%;反对票69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2.3772%;弃权票23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7946%。

13. 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19,323,010股。其中:

同意票518,290,6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2%;反对票76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7%;弃权票27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1%。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273,915股。其中:同意票28,241,5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6.4733%;反对票76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2.6016%;弃权票27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925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李运律师和张儒冰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 与会董事签署的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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