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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和3:权益变动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5

证券代码:400072 证券简称:众和3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

福建国城绿能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或主要负责人,保证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法人填写

公司名称福建国城绿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城
设立日期2022年7月20日
注册资本950,000,000元
住所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九鲤中街539号
邮编351200
所属行业投资与资产管理
主要业务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空间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桩销售;节能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互联网安全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软件开发;财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MABUNUUK6H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名称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名称吴城
权益变动前是否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
权益变动后是否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
权益变动前是否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
权益变动后是否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
权益变动前是否为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
权益变动后是否为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拥有权益及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国城绿能投资有限公司
股份名称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权益变动方向增持
权益变动/拟变动时间2024年5月13日
直接持股0股,占比0%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比例 (权益变动前)合计拥有权益0股,占比0%间接持股0股,占比0%
一致行动或其他方式拥有权益0股,占比0%
所持股份性质 (权益变动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0股,占比0%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0股,占比0%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比例 (权益变动后)合计拥有权益566,472,403股,占比44.77%直接持股566,472,403股,占比44.77%
间接持股0股,占比0%
一致行动或其他方式拥有权益0股,占比0%
所持股份性质 (权益变动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0股,占比0%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566,472,403股,占比44.77%
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填写)2022年6月30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莆田中院”)裁定受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股份”)破产重整案,并于2022年8月16日指定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福建信实(莆田)律师事务所担任众和股份管理人,负责开展各项重整工作。2022年9月30日,莆田中院根据众和股份管理人的申请,裁定对众和股份、福建众和纺织有限公司、厦门华纶印染有限公司、厦门黄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股份等四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并指定众和股份管理人担任众和股份等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 2023年3月30日,众和股份等四家公司、管理人与福建国城绿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开立的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

截至2024年5月13日,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股份已由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划转至其指定证券账户。

三、权益变动具体方式及目的

(一)权益变动具体方式

权益(拟)变动方式 (可多选)□通过竞价交易 □通过做市交易 □通过大宗交易 □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取得挂牌公司发行的新股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投资关系、协议方式 □其他
本次福建国城绿能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执行法院裁定受让的股份数量为566,472,403股,持股比例由执行法院重整裁定前的 0%增加至44.77%

(二)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执行法院裁定的《重整计划》。

四、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国城绿能投资有限公司
是否需国家相关部门批准
批准部门不适用
批准程序不适用
批准程序进展不适用

五、所涉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3年3月30日,众和股份等四家公司、管理人与国城绿能、国城集团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国城绿能拟通过支付重整投资款26.50亿元(含用于形成资本公积的款项5.5亿元)等方式对众和股份等四家公司进行重整投资,国城绿能有条件受让众和股份以资本公积金转增方式形成的股票,并最终取得转增后众和股份总股本约44.77%的股份(以莆田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内容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六、其他重大事项

(一)权益变动前后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动,控股股东发生变动,实际控制人

发生变动。

(二)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次权益变动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以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备查文件目录

1.莆田中院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2022)闽03破7号之四《民事裁定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国城绿能投资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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