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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新农: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新农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金新农
保荐代表人姓名:林施婷联系电话:020-32258106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源联系电话:0755-2383519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是,根据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8-310号),发行人有效执行了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2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经保荐人现场检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关于业绩波动。
项目工作内容
2023年,公司营业收入40.40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60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由盈转亏。在本次现场检查中,通过(1)查阅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了解业绩波动情况;(2)查阅公司所处行业研究报告,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与公司进行对比分析,了解业绩波动的原因;(3)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沟通,了解业绩波动的原因等方式对该问题进行核查。 保荐人认为,公司所处养殖行业具有明显周期性,2023年猪肉价格较长时间处于低位,导致2023年公司亏损较为严重,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业绩变动情况相符合。保荐人已提请公司关注行业政策及市场波动风险对公司业务的影响,并积极做好经营应对和风险防范措施,采取合理有效措施提升业绩水平。 2、关于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事项。 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和2023年1月5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进一步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加强公司与客户的合作发展,公司为下游经销商、养殖场(户)2023年度向银行等机构融资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8,000万元。 公司于2023年3月3日与佳和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和农牧”)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佳和农牧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长沙分行”)申请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额度不超过4,000万元,保证期间为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2023年3月7日,佳和农牧向北京银行长沙分行申请贷款4,0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受困于2023年生猪养殖行业的低迷行情,佳和农牧资金周转困难。2024年3月,佳和农牧未能按期向北京银行长沙分行归还贷款本息。2024年3月7日,公司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向北京银行长沙分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40,478,679.14元(其中贷款本金40,000,000元,利息476,000元,罚息2,679.14元)。 在本次现场检查中,保荐人查阅了(1)对外担保相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文件;(2)对外担保明细及担保合同;(3)被担保方工商资料、财务报表。保荐人已督促公司尽快与上述对手方协商达成还款计划和方案,并采取各项维护公司利益及投资者利益的措施,以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3、关于募投项目延期。
项目工作内容
鉴于目前生猪养殖行业供过于求,生猪价格持续低迷,致使行业各养殖企业陷入亏损,此时继续建设猪场增加产能,可能进一步增加公司亏损,公司基于市场环境变化、结合业务实际开展情况,延期建设“广东天种生猪标准化养殖(一期)”1个母猪场、1个商品猪场和“广东天种生猪标准化养殖(二期)”1个母猪场,该等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在本次现场检查中,保荐人通过:(1)实际走访查看募投项目建设情况;(2)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3)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4)查看募投项目延期的审议文件等方式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保荐人将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并关注公司募投项目建设进展。 4、关于其他应收款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19,295.01万元,坏账准备金额为7,852.70万元,公司2023年期末其他应收款余额较大,主要为股权转让款、保证金等,上述部分款项账龄较长,提请公司持续关注欠款方的资信情况及款项的回收情况,并及时、合理对上述款项计提坏账损失。 在本次现场检查中,保荐人通过(1)查阅了公司其他应收款明细;(2)查阅了公司长账龄款项相关的协议;(3)获取了公司上述款项主要期后回款的交易凭证等方式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保荐人已督促公司尽快与交易对手方协商达成还款计划和方案,持续关注欠款方的资信情况及款项的回收情况。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9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不适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项目工作内容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3年12月15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募集资金使用、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于董监高的规定、信息披露、股票减持等事项进行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关系登记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信息,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会计师出具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检索公司舆情报道,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查阅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3.“三会”运作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材料、信息披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三会”运作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最新公司章程、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不适用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鉴于目前生猪养殖行业供过于求,生猪价格持续低迷,致使行业各养殖企业陷入亏损,此时继续建设猪场增加产能,可能进一步增加公司亏损,公司基于市场环境变化、结合业务实际开展情况,延期建设了“广东天种生猪标准化养殖(一期)”1个母猪场、1个商品猪场和“广东天种生猪标准化养殖(二期)”1个母猪场,该等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保荐人将持续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并关注公司募投项目建设进展。
6.关联交易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关联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关联交易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7.对外担保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对外担保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通过上述方式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核查。2023年,公司履行了担保责任事项,具体事项情况如下:公司于2023年3月3日与佳和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和农牧”)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佳和农牧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长沙分行”)申请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额度不超过4,000万元,保证期间为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2023年3月7日,佳和农牧向北京银行长沙分行申请贷款4,0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受困于2023年生猪养殖行业的低迷行情,佳和农牧资金周转困难。2024年3月,佳和农牧未能按期向北京银行长沙分行归还贷款本息。2024年3月7日,公司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向北京银行长沙分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40,478,679.14元(其中贷款本金40,000,000元,利息476,000元,罚息2,679.14元)。保荐人已督促公司尽快与上述对手方协商达成还款计划和方案,并采取各项维护公司利益及投资者利益的措施,以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8.购买、出售资产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内部制度,查阅了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购买、出售资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相关制度,取得了相关业务协议、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上述业务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发行人和会计师积极配合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1、公司存在业绩波动的情形:2023年,公司营业收入40.40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60亿元,较上年由盈转亏。保荐人通过(1)查阅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了解业绩波动情况;(2)查阅公司所处行业研究报告,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与公司进行对比分析,了解业绩波动的原因;(3)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沟通,了解业绩波动的原因等方式对该问题进行核查。 2、公司存在部分其他应收款账龄较长的情形: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19,295.01万元,坏账准备金额为7,852.70万元,公司2023年期末其他应收款余额较大,主要为股权转让款、保证金等,上述部分款项账龄较长。保荐人通过(1)查阅了公司其他应收款明细;(2)查阅了公司长账龄款项相关的协议;(3)获取了公司上述款项主要期后回款的交易凭证等方式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1、保荐人认为,公司所处养殖行业具有明显周期性,2023年猪肉价格较长时间处于低位,导致2023年公司亏损较为严重,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业绩变动情况相符合。保荐人已提请公司关注行业政策及市场波动风险对公司业务的影响,并积极做好经营应对和风险防范措施,采取合理有效措施提升业绩水平。 2、保荐人已督促公司尽快与交易对手方协商达成还款计划和方案,持续关注欠款方的资信情况及款项的回收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维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不适用
2.关于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3.服务期限及竞业禁止承诺不适用
4.合规兜底承诺不适用
5.不谋求控制权承诺不适用
6.股份限售承诺不适用
7.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2023年12月18日,中信证券原委派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穆波伟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刘源先生接替工作,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1、2023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出具《关于对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文斌、何文江、刘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创意信息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3年4月4日,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欣、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作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保荐机构,在2017年至2018年6月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查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并审慎核查,未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止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对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异常变化核查不充分,未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我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第四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的规定。徐欣、宋永新作为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检查我公司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引以为戒,要求相关人员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 3、2023年4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在担任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人过程中,作为项目保荐人,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等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进行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出具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我公司将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人职责,督促保荐代表人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4、2023年9月22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在担任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是重组阶段未对标的公司的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和关联关系等进行审慎核查;二是持续督导阶段未对上市公司销售真实性等进行审慎核查;三是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真实实现的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的50%;四是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严格。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六条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报告事项说明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重组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财务顾问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公司将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公司已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证监会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5、2023年10月7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雄塑科技出具《关于对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淦雄、彭晓伟、吴端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雄塑科技2022年度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数据相比差异较大,且涉及盈亏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相关规定。雄塑科技董事长黄淦雄、时任总经理兼代理董事会秘书彭晓伟、财务总监吴端明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雄塑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前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2023年11月16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出具《关于对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认定:智动力在财务会计核算方面存在不良品有关核算不准确、相关年度商誉减值测试参数设置不合理、委托加工业务未按照净额法核算、模具收入与相关产品成本核算不匹配、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足、报废品会计处理缺乏依据等问题,在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募集资金管理等方面也存在不规范情况。深圳证监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决定书》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要求公司全体董监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公司加强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募集资金管理、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应对相关年度商誉减值测试参数设定的合理性进行审慎评估,确保商誉减值计提的准确性。 7、2023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宏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仅有2名独立董事,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此期间长期存在独立董事未占多数的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4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导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员构成和运行不合规。公司未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上述违规信息,未向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项的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王宏源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报告事项说明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认真落实整改,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勤勉尽责,严格按照法规要求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运作,避免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8、2023年1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量钻石”)及相关人员出具《关于对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力量钻石关联交易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规定;部分募集资金未通过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规定;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二条规定。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9、2023年12月22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公司2020年半年度至2022年半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应收款项收回情况与实际不符,相关年度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此外,还存在《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等问题。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推进落实整改。要求公司全体董监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加强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应全面梳理相关应收款项收回涉及业务的具体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处理。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1、2023年2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翘神州”)出具《关于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义翘神州于2022年8月29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显示,自上市以来,义翘神州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义翘神州未就上述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1.2条、第7.1.3条相关条款的规定。义翘神州董事会秘书冯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3.34条相关规定,对义翘神州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2、2023年4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韩昆仑、段晔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韩昆仑、段晔作为我公司推荐的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
报告事项说明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3、2023年9月22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焦延延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焦延延在履行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过程中,未对上市公司销售真实性等进行审慎核查。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林施婷刘 源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5 月 1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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