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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豪科技:2024-2026年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6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2026年分红回报规划为进一步增强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规划。

一、分红规划的总体原则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股票全部为普通股。本公司将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1、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2、处理好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符合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分红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发展所处阶段、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和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经营资金需求和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分红规划的具体方案

综合以上因素,公司拟定的分红规划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或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

0.1元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3、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将在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需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净利润弥补。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4、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现金、股票或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等方式的中期利润分配。

5、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

公司在符合以下发放现金分红的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董事会提出包含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方案;

(4)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5)未发生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6、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除满足前款条件外,若公司利润增长快速,在满足上述现金利润分配之余,公司可以以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7、未分配利润的用途

公司当年用于分配后剩余的未分配利润将根据公司当年实际发展情况和需要,主要用于保证公司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营运资金,补充公司资本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用于合理业务扩张所需的投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的需求,具体使用计划安排、原则由董事会根据当年公司发展计划和公司发展目标拟定。

8、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可以采取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多种形式,充分保障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利。

(3)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分红总额(包括中

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分红水平较低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是否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便利、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9、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时间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10、2024-2026年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年三年内,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在满足上述以现金方式利润分配的前提下,公司还可以酌情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实施股票利润分配,以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11、分红回报规划调整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定一次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决定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分红回报规划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调整后的分红回报规划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草拟,拟定分红回报规划前,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分红回报规划的合理性分析

本公司深知,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投入是出自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任,而现金分红则是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更是公司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随着公司的成长和发展,公司不但要用好股东投入的资金,还要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机会,更要对股东的投入和信任带来良好地回报。因此,本公司在分红回报规划中,明确了2024-2026年内每年股利现金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该等安排符合公司的经营现状和发展规划:(1)公司盈利能力较强,资金流转速度较快,公司本身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资金管理能力,有足够能力偿付股东红利;(2)公司本身资产负债率合理,生产经营较为稳健,通过日常积累以及本次募集资金可以获得足量发展资金。因此,公司具备足够的能力来保证对股东的现金利润分配。

四、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在制订股东回报规划方案的过程中,需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二条所列各项因素,需与独立董事进行讨论,并充分考虑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董事会提出的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须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过半数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股东回报规划方案的制订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方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监事会同时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董事会制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方案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股东回报规划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由董事会决定。本分红回报规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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