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陕西能源 |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超、李泽由(中信证券) | 联系电话:0755-23835058、010-60833031 |
保荐代表人姓名:滕晶、罗丹弘(西部证券) | 联系电话:021-68886972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根据陕西能源内控自我评价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有效执行了相关规章制度。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保荐人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用情况。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一致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5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不适用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3年12月25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三会规范运作、 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内幕交易、股份变动管理、 近期市场监管动态、以及相关案例学习等事项。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关系登记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信息,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会计师出具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检索公司舆情报道,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查阅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材料、信息披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三会”运作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最新公司章程、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 | 不适用 |
| 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
6.关联交易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关联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关联交易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对外担保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8.购买、出售资产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内部制度,取得了资产购买、出售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资产购买、出售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购买、出售资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相关制度,取得了相关业务协议、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上述业务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发行人和会计师配合了保荐人关于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募集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和内部控制等事项的访谈,配合提供了三会运作材料、募集资金运用台账、关联交易明细和内部控制报告及鉴证报告等资料。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财务报表,查阅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 不适用 |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变化情况,实地查看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及市场信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关于首发前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承诺、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公司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公司控股股东陕投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公司控股股东陕投集团关于无重大违法行为、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关于瑕疵土地、房产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2024年2月28日,联合保荐人西部证券向陕西能源出具《关于更换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鉴于原保荐代表人张亮先生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西部证券决定委派罗丹弘女士接替张亮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职责。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 |
| 后,西部证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滕晶女士、罗丹弘女士,其将继续履行相关的职责和义务,直至相关工作全部结束。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1、2023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中信证券保荐的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出具《关于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文斌、何文江、刘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创意信息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信证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3年4月4日,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对中信证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欣、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中信证券作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保荐机构,在2017年至2018年6月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查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并审慎核查,未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止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对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异常变化核查不充分,未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中信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第四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的规定。徐欣、宋永新作为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中信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检查中信证券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引以为戒,要求相关人员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 3、2023年4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信证券出具《关于 |
| 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23]号),向西部证券分管投行业务高管范江峰、投行华南总部负责人李锋出具《关于对范江峰、李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4]号)。监管措施认定,西部证券存在部分项目质控、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对投行业务人员考核体系不合理,内部问责不到位,且部分投行项目聘请第三方未严格履行合规审查。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西部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后,认真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向陕西证监局报送了问责处理报告。 11、2023年8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西部证券出具了口头警示通知单,自律监管措施认定,西部证券作为保荐人,奉林松、瞿孝龙作为项目保荐代表人。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行业情况及板块定位进行逐项核查,在深交所审核问询后仍未审慎核查发行人所涉及业务的产业分类情况,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直至本所要求其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后才更新。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深交所依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于2023年8月25日,通过电话对西部证券保荐业务负责人范江峰、奉林松、瞿孝龙实施了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西部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后,已进行整改并向陕西证监局报送了整改报告。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1、2023年2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信证券保荐的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翘神州”)出具《关于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义翘神州于 2022 |
3、2023年9月22日,中国证监会对中信证券出具《关于对焦
延延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焦延延在履行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过程中,未对上市公司销售真实性等进行审慎核查。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中信证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2024年5月14日 |
| 黄 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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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5月14日 |
| 李泽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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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024年5月14日 |
(加盖公章) | |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2024年5月14日 |
| 滕 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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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5月14日 |
| 罗丹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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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024年5月14日 |
(加盖公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