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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茂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4

证券代码:301459 证券简称:丰茂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5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4日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09:15-09:25,0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7日(星期二)

(七)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余姚市远东工业城CE10号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楼会议室。

(八)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蒋春雷先生

(九)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60人,代表股份数63,02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806%。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56人,代表股份数3,02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0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共代表本公司股份数为6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共0人,代表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56人,代表股份数3,02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06%。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156人,代表股份数3,02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06%。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通过现场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01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1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79%;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99.8479%;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01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1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79%;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01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1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79%;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01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3,01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79%;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01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1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79%;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01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1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79%;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01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1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79%;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3,01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1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79%;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10、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3,01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1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79%;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3,01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1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79%;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99.8479%;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姓名:刘云、刘妍

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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