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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制药: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5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4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522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季俊虬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7名,代表股份101,907,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3名(代表25名股东),代表股份95,882,8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名,代表股份6,024,5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27名,代表股份13,733,0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14名(代表15名股东),代表股份7,708,5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12名,代表股份6,024,5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77%。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表决情况审议 结果
表决 意见股份数(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1《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同意101,840,12099.9341%通过
反对8000.0008%
弃权66,4000.0652%
2《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101,840,12099.9341%通过
反对8000.0008%
弃权66,4000.0652%
3《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101,840,12099.9341%通过
反对8000.0008%
弃权664000.0652%
4《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同意101,840,12099.9341%通过
反对65,7000.0645%
弃权1,5000.0015%
5《关于聘请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101,840,12099.9341%通过
反对8000.0008%
弃权66,4000.06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议案名称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股份数(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比例
1《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同意13,665,88299.5107%
反对65,7000.4784%
序号议案名称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股份数(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比例
弃权1,5000.0109%
2《关于聘请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13,665,88299.5107%
反对8000.0058%
弃权66,4000.483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车继晗、郑嘉炜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作了2023年度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已于2024年4月23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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