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董事会召开前12个月内,公司不存在购买、出售与本次交易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的资产的情况,亦不存在购买、出售与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属于相同或相近的业务范围或其他可能被认定为同一或相关资产的情况。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之签章页)
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