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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景谷: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5

证券代码:600265 证券简称:ST景谷 公告编号:2024-037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5月1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

2201A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72,697,65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56.0074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凯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贾琛律师、谌彤律师出席了会议并作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董事曾安业、刘皓之、许琳,独立董事牛炳

义、徐洪才、施谦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参会;董事陈凯通过现场方式参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监事冯征、林文刚、黄建文通过网络视频方

式参会;

3、董事会秘书汶静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71,836,48798.815474,6820.1027786,4901.0819

2、 议案名称: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71,909,36998.91561,8000.0025786,4901.0819

3、 议案名称: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71,836,48798.815474,6820.1027786,4901.0819

4、 议案名称:《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71,761,95398.7128149,2160.2053786,4901.0819

5、 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71,761,95398.7128149,2160.2053786,4901.0819

6、 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71,909,36998.91561,8000.0025786,4901.0819

7、 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71,909,36998.91561,8000.0025786,4901.0819

8、 议案名称:关于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71,836,48798.815474,6820.1027786,4901.0819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5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372,05328.4496149,21611.4101786,49060.1403
6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519,46939.72211,8000.1376786,49060.1403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1-8项议案均为普通表决议案,按非累积投票制,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贾琛、谌彤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5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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