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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裕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4

证券代码:300953 证券简称:震裕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2债券代码:123228 债券简称:震裕转债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4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滨海新城东港南路6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蒋震林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58,528,728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股份后的总股本100,605,148股,下同)的58.17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58,231,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8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97,5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1,325,8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02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2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97,5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528,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5,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528,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5,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528,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5,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528,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5,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528,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5,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8,528,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5,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8,528,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5,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8,528,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5,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8,528,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5,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231,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16%;反对297,5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2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5562%;反对297,5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44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孔瑾、侯讷敏

3、律师见证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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