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 申报时间:2024年5月 |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88356.SH |
注册资本 | 6,061.47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北领地C-1楼3层306、308、310、311(东升地区)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北领地C-1楼3层306、308、310、311(东升地区) |
法定代表人 | XUAN ZHAO(赵宣) |
实际控制人 | XUAN ZHAO(赵宣) |
联系人 | 陈斌 |
联系电话 | 010-82893760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0年8月13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8月26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年报报告披露时间 | 2020年度报告于2021年3月31日披露 2021年度报告于2022年3月29日披露 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3月31日披露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 |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7月2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79号),
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1.1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1,77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228.48万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为人民币23,228.48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8月19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0737号《验资报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担任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键凯科技”或“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人,负责对键凯科技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中信证券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交所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
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4、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6、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2年10月,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医用药用聚乙二醇及其衍生物产业化与应用成果转化项目”的投资规模进行调整。原项目投资总额为15,183.93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15,000.00万元;现项目投资总额增加为44,042.13万元,增加投资部分拟使用超募资金11,713.45万元,剩余部分由公司自筹。
公司该次调整医用药用聚乙二醇及其衍生物产业化与应用成果转化项目投资规模并使用超募资金对该项目增加投资,是根据公司顺应市场环境变化及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聚乙二醇及其衍生物的主要下游行业已扩展到蛋白质药物修饰、小分子药物修饰、抗体药物修饰、核酸药物递送、聚乙二醇医疗器械等多个方向,新应用持续涌现,市场天花板不断打开,亟需对原有产能及研发中心建设规划进行相应调整,以瞄准行业未来发展方向,促进聚乙二醇技术的工程化和产业化,完善公司的泛聚乙二醇材料及研发平台,布局大健康及新材料等领域,以材料创新引领生物医药创新。
2022年10月28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并使用超募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2022年12月22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保荐人在日常持续督导过程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向公司高管了解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变动的具体原因,督促公司管理层积极履行企业管理经营责任,切实保障、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的工作。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人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督导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且能够应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人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周 游 王 琦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