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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航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5

证券代码:002928 证券简称:华夏航空 公告编号:2024-027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05月14日(星期二)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05月14日(星期二)14:302)网络投票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4年05月14日09:15~09:25,09:30~11:30,13:00~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4年05月14日0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北区江北国际机场航安路30号华夏航空新办公楼524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晓军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680,793,6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5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76,193,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4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104,600,4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29%。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278,241,550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4,630,299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73,611,251股。)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人,代表股份104,600,4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人,代表股份104,600,4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29%。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4、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宣读了2023年度述职报告。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0,256,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0%;反对53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062,9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61%;反对53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0,256,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0%;反对53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062,9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61%;反对53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0,256,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0%;反对53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062,9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61%;反对53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0,256,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0%;反对53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062,9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61%;反对53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0,256,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0%;反对53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062,9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61%;反对53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0,256,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0%;反对53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062,9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61%;反对53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0,172,2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87%;反对62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979,0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59%;反对62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0,172,2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87%;反对

62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979,0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59%;反对62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0,256,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0%;反对53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062,9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61%;反对53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5,959,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00%;反对4,833,6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1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766,7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789%;反对4,833,6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2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5,959,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00%;反对4,833,6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100%;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766,7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789%;反对4,833,6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2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5,959,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00%;反对4,833,6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1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766,7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789%;反对4,833,6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2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5,959,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00%;反对4,833,6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1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766,7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789%;反对4,833,6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2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姓名:范启辉、李宜霏

2、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05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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