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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裕科技: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4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简称:震裕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田尚清(IPO)联系电话:021-60876732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佳夏(IPO、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联系电话:021-60876732
保荐代表人姓名:秦静(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联系电话:021-60876732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守民(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联系电话:021-6087673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1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发表独立意见12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3年12月14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本次培训通过股东及董监高买卖股票、内幕交易及案例进行了讲解。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1、部分业务单据未能及时提交至财务部门,导致部分设备应转固时间与账务处理的时间不一致,从而造成少量设备存在多计提或少计提折旧的情形。上述事项对公司利润总额的影响合计33.33万元,小于2023年度公司税前利润的5%,属于一般缺陷; 2、公司部分子公司存在存货明细间列报不准确的情形,该事项不影响公司税前利润和资产总额; 3、公司存在少量岗位职责未有效分离的情形,如部分销售出库及材料领用单据的制单人与审核人为同一人,财务凭证的记账人与审核人为同一人。1、针对资产及时转固问题,公司组织内部各公司全面排查2023年设备转固情况,组织财务人员认真学习《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准则和法规,提高基础会计核算水平,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制度修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管理要求、强化资产转固时效,规范固定资产验收单等固定资产转固依据,并通过系统或人工要求设备管理部门及时将相关业务单据提交财务部门;利用资产管理系统加强固定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通过管控设备到厂、安装调试时间,对资产管理系统中到厂3个月尚未转固的设备进行预警提示,由业务部门分析未转固原因,并核实资产状态,财务最终按设备达到可使用状态转固等举措,加强资产转固管理。针对2、存货列报,公司积极加强财务人员专业知识学习及培训,夯实会计基础工作,提升会计核算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组织财务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开展学习《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并着重强调加强存货分类及处于生产、制造过程中的存货状态的识别和分析,保证存货披露符合准则要求;同时,公司积极加强与外部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联系,对于存在不确定性的重要事项,提前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寻求专业意见以提高财务信息和披露的准确性;针对存货日常管理,公司进一步开展整改:业务、财务一体的信息化系统。公司在2023年已上线基于物料管理、财务管理统一平台的ERP系统,所有财务单据均通过前端业务单据直接生成,减少因人为操作不当而产生的错误,财务数据准确、合规的管理重心由原来的事后转变为事前控制,更有利于提升数据质量;3、针对部分业务单据及财务凭证制单人与审核人为同一人,其他少量岗位职责未有效分离的情况,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首先组织各单位相关财务人员进行财务内控管理专题培训,集中学习《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其次要求各单位财务对业务单据、财务凭证制单人、审核人是否为同一人进行核查,对问题单据要求整改到位。最后为保证业务部门将此项工作执行到位,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在全集团下发《关于集团内控管理制度执行有效性的通知》,通知中要求IT部门对各系统相关单据做不相容岗位权限分离控制,各单位财务按要求对业务单据、财务凭证做好监督和检查。
3、“三会”运作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均未针对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问题,公司已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专业素质、增强规范意识,依法依规开展三会工作。公司已认真梳理该次三会运
回避表决。上述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作不规范事项,将认真研读相关准则要求,在编制会议文件时做好内容规划,充分论证审议和表决程序,后续对涉及回避表决的议案,及时提醒关联人员落实回避表决要求,促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1、公司2023年业绩大幅下滑; 2、公司2023年资产负债率超过70%。1、公司2023年净利润同比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系①动力锂电池顶盖受2022年质量赔偿影响,叠加下游客户优先去库存,顶盖规模效益不足。②面对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为保持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同比增长较大。③公司工资薪酬支出增加,管理费用同比增长较大。④公司各生产基地及相关设备投入使用后,折旧费用同比上年增长较大。⑤公司进行了产能扩张和技术改造,向金融机构借款导致利息支出同比增加;并且2023年10月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共计募集资金11.95亿元,计提利息导致财务费用增加。 2、公司处于产能投入期,前期投入较大,导致资产负债率偏高;另一方面,公司2023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承诺事由承诺内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5)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类事项导致本人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6)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7)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不适用
首次公开发(3)第一项、第二项所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不适用
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4)第一项、第二项所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A、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B、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C、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A、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B、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C、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类事项导致本人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D、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不适用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低于最近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36个月内,公司股票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在该20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20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下同)均低于最近一期(上一会计年度末,下同)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时,则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在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相关措施如下:(1)公司实施股票回购 A、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B、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C、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承诺在股东大会就回购事项进行表决时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回购的股份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D、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E、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A、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B、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C、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同时增持计划完成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D、公司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以其所获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资金为限。上述第三、四款所列增持股份资金额度以孰低计算。(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A、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B、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C、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不适用
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且不超过前述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3、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的终止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已经按照公告的稳定公司股价方案,完成了回购、增持义务,稳定公司股价方案已经实施完毕;(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4、未履行规定稳定股价义务的约束措施(1)如果采取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2)如果采取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但控股股东未实施股票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控股股东在限期内仍不履行的,应向公司支付同最低增持金额等值的现金补偿。控股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从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中扣减。(3)如果采取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预案的规定提出以及实施股票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相关主体在限期内仍不履行的,应向公司支付同最低增持金额等值的现金补偿。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从应向其支付的薪酬中扣减。公司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应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低于最近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36个月内,公司股票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在该20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20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下同)均低于最近一期(上一会计年度末,下同)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时,则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在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相关措施如下:(1)公司实施股票回购 A、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B、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C、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承诺在股东大会就回购事项进行表决时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回购的股份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D、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E、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A、公司控股股东、实不适用
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B、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C、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同时增持计划完成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D、公司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以其所获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资金为限。上述第三、四款所列增持股份资金额度以孰低计算。(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A、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B、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C、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且不超过前述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3、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的终止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已经按照公告的稳定公司股价方案,完成了回购、增持义务,稳定公司股价方案已经实施完毕;(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4、未履行规定稳定股价义务的约束措施(1)如果采取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2)如果采取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但控股股东未实施股票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控股股东在限期内仍不履行的,应向公司支付同最低增持金额等值的现金补偿。控股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从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中扣减。(3)如果采取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预案的规定提出以及实施股票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相关主体在限期内仍不履行的,应向公司支付同最低增持金额等值的现金补偿。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从应向其支付的薪酬中扣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本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稳定股价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低于最近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36个月内,公司股票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在该20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20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下同)均低于最近一期(上一会计年度末,下同)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时,则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在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不适用
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上述承诺对公司未来新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公司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董事会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提出股份回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参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原发行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上市公司期间如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不适用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申报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将督促公司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启动回购事项。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参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原发行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上市公司期间如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如公司因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被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本人承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不适用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本人已经阅读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本人确认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监管机构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不适用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1)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2)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3)减持方式:其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5)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25%;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内蒋震林与洪瑞娣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6)减持公告:每次减持时,应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备及信息披不适用
露义务;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提前15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备及信息披露义务;(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承诺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承诺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8)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如有))届满后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4、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不适用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宁波尚融与上海尚融作为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合计减持意向承诺如下(本承诺在承诺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不再适用):(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2)减持方式:其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3)减持价格: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及发行人经营情况减持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定价方式确定;(4)减持数量: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减持数量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5)减持公告:每次减持时,应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备及信息披露义务;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提前15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备及信息披露义务;(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承诺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7)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如有))届满后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2)减持方式:其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等;(5)减持公告:每次减持时,应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备及信息披露义务;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提前15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备及信息披露义务;(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承诺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承诺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承诺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7)本企业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如有))届满后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3)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4)减持数量: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数量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不适用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1)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不适用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4)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不适用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不适用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的,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2)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4)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的期间内,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不适用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不适用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1)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如果本人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5)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扣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老股转让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不适用
首次公开发(1)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不适用
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并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4)自违反承诺之日起,本人自愿同意暂停领取薪酬或津贴,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人未履行承诺给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直至本人纠正违反公开承诺事项的行为为止。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1、如因政策调整或应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或决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出现需要补缴之情形,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的情形,本人将无条件以现金全额承担发行人应补缴的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及因此所产生的滞纳金、罚款等相关费用,并补偿发行人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本人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依据本承诺函扣留本人从发行人获取的工资、奖金、补贴、股票分红等收入,并用以承担本人承诺承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兜底责任和义务,并用以补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不适用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不适用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不适用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承担先行赔付义务。不适用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而发表的法律意见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因此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事实或情形依法定程序被认定且本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被确定后,本所将严格按照上述经认定的责任范围履行司法机关或行政部门确定本所应当履行的赔付义务。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提供专业服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适用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不适用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1、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企业目前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为他人经营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业务的情形; 2、本人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自营、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3、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及本人在该等企业中的控制地位,保证该等企业比照前款规定履行与本人相同的不竞争义务; 4、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在或将来业务之间的同业竞争可能构成或不可避免时,则本人将在合理期限内及时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或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进一步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有该等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本人并将确保有关交易价格的公平合理; 5、如从第三方获得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商业机会,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发行人,本人承诺采用任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以最终排除本人对该等商业机会所涉及资产/股权/业务之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形成同业竞争;不适用
6、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承诺,若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上述任何条款,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人均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全部后续事项。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1)本承诺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承诺人以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2)本承诺人在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承诺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本承诺人承诺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而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4)本承诺人承诺,若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上述任何条款,而导致公司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承诺人均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全部后续事项。不适用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1、本企业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企业以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2、本企业在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企业承诺不利用发行人的持股5%以上的股东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3、若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上述任何条款,而导致公司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承诺人均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全部后续事项。不适用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海尚融与宁波尚融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承诺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承诺人以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2、承诺人在作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承诺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承诺人承诺不利用发行人的持股5%以上的股东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3、若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上述任何条款,而导致公司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承诺人均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全部后续事项。不适用
其他承诺1、承诺其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认购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对于限售期有更加严格的规定的,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执行。 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甲方的要求就其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3、所取得的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4、认购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甲方对此不作出任何保证和承诺。不适用
其他承诺“本人/本企业作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不适用
板发行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本人/本企业不存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况,本人/本企业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承诺“在震裕新能源持有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953.SZ)股票期间(至少涵盖自震裕新能源持有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日起的18个月内),本人不会通过转让震裕新能源股权、通过震裕新能源增资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震裕新能源权益,本人将保持震裕新能源控制权的稳定性,本人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改变震裕新能源的股权结构以规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锁定期限承诺,本人无改变震裕新能源股权结构的计划或安排;本人不通过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震裕新能源股权;不存在通过震裕新能源给关联方或利益相关方进行股份代持、结构化安排等情形。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拟改变震裕新能源股权结构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适用
其他承诺根据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定,为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接受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不适用
其他承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相关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所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新的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接受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不适用
其他承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适用
其他承诺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蒋震林、洪瑞娣分别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不适用
“1、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企业目前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为他人经营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业务的情形; 2、本人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自营、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3、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及本人在该等企业中的控制地位,保证该等企业比照前款规定履行与本人相同的不竞争义务; 4、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在或将来业务之间的同业竞争可能构成或不可避免时,则本人将在合理期限内及时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或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进一步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有该等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本人并将确保有关交易价格的公平合理; 5、如从第三方获得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商业机会,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发行人,本人承诺采用任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以最终排除本人对该等商业机会所涉及资产/股权/业务之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形成同业竞争; 6、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承诺,若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上述任何条款,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人均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全部后续事项。”
其他承诺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承诺人以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承诺人在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承诺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承诺人承诺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而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4)本承诺人承诺,若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上述任何条款,而导致公司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承诺人均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全部后续事项。”不适用
其他承诺发行人董事会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发行人在知悉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 4、发行人没有无记录的负债。不适用
其他承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不适用
其他承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适用
其他承诺本公司或本人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不适用
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他承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相关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所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新的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接受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不适用
其他承诺根据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定,为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接受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不适用
其他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承诺: “1、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存在减持公司股票情形的,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一致行动人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 2、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情形的,本人/本企业将根据市场情况、资金安排及《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若认购成功,则本人/本企业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要求,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及认购的本次可转债; 3、若本人/本企业出现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情况,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不适用
其他承诺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 “1、若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存在减持公司股票情形的,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 2、若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情形的,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资金安排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若认购成功,则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要求,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及认购的本次可转债;不适用
3、若本人出现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情况,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其他承诺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承诺: “1、本人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2、本人保证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______田尚清 刘佳夏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4日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刘佳夏 秦 静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4日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刘佳夏 李守民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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