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205 证券简称:泛海3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24年5月11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泛海控股”)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三起案件的起诉材料,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民生银行11.6亿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受理机构:北京金融法院
2.案件当事人
(1)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
(2)被告:泛海控股、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武汉公司”)、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中国泛海”)、泛海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不动产公司”)、泛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股权公司”)、北京星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公司”)、卢志强(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3.案件背景
2019年12月,公司向民生银行申请了11.6亿元融资,经展期后该笔融资到期日调整为2024年11月17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9月2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该笔融资担保方式为武汉公司名下部分土地抵押、公司持有的不动产公司30%股权质押、不动产公司、股权公司、星火公司、中国泛海及卢志强保证担保。因公司未按照双方签署的相关合同约定履行分期还款义务(涉及部分未偿还本金3亿元),民生银行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1)判令泛海控股向民生银行偿还贷款本金3亿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
和复利;
(2)判令泛海控股向民生银行支付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全部费
用;
(3)判令民生银行对被告名下的抵押物、质押物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
在第(1)、(2)项诉讼请求中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中国泛海、不动产公司、股权公司、星火公司、卢志强对第(1)、
(2)项诉讼请求中确定的泛海控股对民生银行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七被告共同负担。
(二)民生银行27亿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受理机构:北京金融法院
2.案件当事人
(1)原告:民生银行
(2)被告:泛海控股、武汉公司、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系公
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心公司”)、深圳市泛海置业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中国泛海、不动产公司、股权公司、星火公司、卢志强。
3.案件背景
2020年10月,公司向民生银行申请了27亿元融资,经展期后该笔融资到期日调整为2024年10月12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9月2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该笔融资担保方式为公司持有的武汉公司55.3亿股股权质押、武汉公司名下部分土地及房产抵押、武汉中心公司名下武汉中心大厦在建工程抵押、深圳公司名下部分房产抵押、不动产公司、股权公司、星火公司、中国泛海及卢志强保证担保。因公司未按照双方签署的相关合同约定履行分期还款义务(涉及部分未偿还本金3亿元),民生银行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1)判令泛海控股向民生银行偿还贷款本金3亿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
和复利;
(2)判令泛海控股向民生银行支付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全部费
用;
(3)判令民生银行对被告名下的抵押物、质押物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
在第(1)、(2)项诉讼请求中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中国泛海、不动产公司、股权公司、星火公司、卢志强对第(1)、
(2)项诉讼请求中确定的泛海控股对民生银行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九被告共同负担。
(三)民生银行11.6亿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受理机构:北京金融法院
2.案件当事人
(1)原告:民生银行
(2)被告:泛海控股、武汉公司、泛海建设集团青岛有限公司(系公司控
股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公司”)、中国泛海、不动产公司、股权公司、星火公司、卢志强。
3.案件背景
2019年12月,公司向民生银行申请了11.6亿元融资,经展期后该笔融资到期日调整为2024年11月17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9月2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该笔融资担保方式为武汉公司名下部分土地抵押、青岛公司名下部分房产抵押、公司持有的不动产公司30%股权质押、不动产公司、股权公司、星火公司、中国泛海及卢志强保证担保。因公司未按照双方签署的相关合同约定履行分期还款义务(涉及部分未偿还本金3亿元),民生银行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1)判令泛海控股向民生银行偿还贷款本金3亿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
和复利;
(2)判令泛海控股向民生银行支付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全部费
用;
(3)判令民生银行对被告名下的抵押物、质押物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
在第(1)、(2)项诉讼请求中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中国泛海、不动产公司、股权公司、星火公司、卢志强对第(1)、
(2)项诉讼请求中确定的泛海控股对民生银行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八被告共同负担。
二、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正在进展过程中,目前无法估计对公司的最终影响。
三、其他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