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信网能签署补充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网能”)发来的《关于及时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情况的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2024年3月15日,海信网能与李砚如、屈国旺、田晔、张国玉、刘福海、刘煜、刘宇聪分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其中李砚如将其所持有的3,656,920股、屈国旺将其所持有的3,587,500股,田晔将其所持有的1,430,100股、张国玉将其所持有的1,261,060股、刘福海将其所持有的810,940股、刘煜将其所持有的557,830股、刘宇聪将其所持有的288,060股,合计共11,592,4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0%)科林电气股份转让给海信网能,李砚如、屈国旺的每股转让价格为25.5元(另行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田晔、张国玉、刘福海、刘煜、刘宇聪的每股转让价格为23元。
2024年4月2日,海信网能与田晔、张国玉、刘福海、刘煜、刘宇聪分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书》,就转让股份的临时保管与付款条件重新约定,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格、转让股份数及占股本比例保持不变。
2024年5月12日,海信网能与李砚如、屈国旺分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之补充协议书》,与田晔、张国玉、刘福海、刘煜、刘宇聪分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书(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友好协商,受让方与各个转让方李砚如、屈国旺、田晔、张国玉、刘福海、刘煜、刘宇聪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格全部调整为25.65元/股。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李砚如、屈国旺、田晔、张国玉、刘福海、刘煜、刘宇聪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分别调整为93,799,998元、92,019,375元、36,682,065元、32,346,189元、20,800,611元、14,308,340元、7,388,739元。
2、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李砚如、屈国旺、田晔、张国玉、刘福海、刘煜、刘宇聪支付新增股权转让款分别为548,538元、538,125元、3,789,765元、3,341,809元、2,148,991元、1,478,250元、763,359元。李砚如、屈国旺的新增股权转让款随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同时由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田晔、张国玉、刘福海、刘煜、刘宇聪的新增股权转让款待全部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起3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
3、转让方应当按照受让方的要求及时有效地配合受让方签署并出具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构要求关于办理标的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的全部文件,并及时配合办理转让完成所有相关手续。
4、本补充协议书未做约定的依然执行《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与《股份转让协议》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本补充协议书执行。
上述股权转让价格不低于补充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
2024年3月15日,海信网能与李砚如、屈国旺分别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李砚如、屈国旺分别将所持有的不超过10,970,760股、10,762,500股,合计共21,733,260股科林电气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57%)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海信网能行使。
2024年5月12日,海信网能与李砚如、屈国旺分别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一致同意,《表决权委托协议》第一条第2款修订为: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期限为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之日起12个月。
2、双方一致同意,《表决权委托协议》第一条第3款不再对双方发生效力。
3、双方一致同意,《表决权委托协议》第一条第4款修订为:在委托期限内,乙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甲方解除部分委托的股份表决权,则相应解除委托的股份表决权归属于甲方,乙方应自权益或表决权发生变动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根据相关规则,如需要)。
4、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5、本补充协议作为《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补充协议,系前者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表决权委托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或与履行本补充协议有关的其他事项以《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为准,按照其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三、备查文件
1、海信网能出具的《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次修订稿)》。
2、各方签署的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