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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量股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3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久量股份股票代码:300808.SZ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十堰中达汇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通讯地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沿江大道88号5楼507-1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五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未正式生效。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本次交易变动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和转让方已经就维护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做出了明确的相关安排,但仍不能完全排除因交易双方违约、除转让方之外的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上市公司控制权再次变化的情况发生的可能性,提请投资者注意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相关风险。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目 录 ...... 2

释 义 ...... 3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履行程序 ...... 11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3

第四节 资金来源 ...... 30

第五节 后续计划 ...... 31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33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36

第八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37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 38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 43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 4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45

财务顾问声明 ...... 46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含义:

报告书、本报告书《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达汇享、受让方十堰中达汇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上市公司、久量股份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扬达湖北扬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十堰城运十堰城市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限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及间接控制方
德润杰伟深圳德润杰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限合伙人
霖之源深圳市霖之源实业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限合伙人
十堰市国资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实际控制人卓楚光、郭少燕
融信量珠海市横琴融信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本次权益变动中达汇享协议受让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卓楚光、郭少燕所持上市公司合计18,266,853.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1.42%)
表决权放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卓楚光、郭少燕及其一致行动人卓奕凯、卓奕浩放弃上市公司合计79,156,368.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49.47%)对应的表决权
《股份转让协议》卓楚光、郭少燕、卓奕凯、卓奕浩与中达汇享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公司章程》《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达汇享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十堰中达汇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沿江大道88号5楼507-1
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北扬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86,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1MADKB9M03Y
成立日期2024-05-07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产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人类别合伙人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普通合伙人湖北扬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860.001.00%
有限合伙人十堰城市运营集团有限公司59,340.0069.00%
有限合伙人深圳德润杰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2,900.0015.00%
有限合伙人深圳市霖之源实业有限公司12,900.0015.00%
合计86,000.00100.00%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及间接控制方、实际控制人

1、执行事务合伙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湖北扬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湖北扬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地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沿江大道88号5楼507
法定代表人周启超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1MADHGW4E0E
成立日期2024-04-29
经营期限2024-04-29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供应链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主要出资人及间接控制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出资人及间接控制方为十堰城市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十堰城市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湖北省十堰市高新区十堰大道45号
法定代表人贾毅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MA48B1N437
成立日期2016-07-27
经营期限2016-07-27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城市公共交通;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防洪除涝设施管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规划设计管理;公共事业管理服务;城乡市容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园区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水资源管理;城市公园管理;森林公园管理;土地整治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招投标代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停车场服务;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智能农业管理;乡镇经济管理服务;节能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3、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十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十堰市国资委通过十堰城市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对湖北扬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

十堰城运为十堰市国资委100%持股企业,持有湖北扬达51%的股权。根据《公司法》《湖北扬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根据德润杰伟与十堰城运于2024年5月8日签署的《深圳德润杰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十堰城市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湖北扬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湖北扬达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约定:在委托期限

内,德润杰伟将其持有的湖北扬达24%的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无条件、不可单方撤销且无偿地委托给十堰城运行使,且该等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十堰城运同意接受该委托。委托期限为自2024年5月8日起36个月。综上,十堰城运通过直接持股及接受德润杰伟表决权委托的安排,在股东会层面能够实际支配湖北扬达75%的表决权,表决权比例超过2/3,可以对湖北扬达进行实际控制,十堰市国资委通过100%控股十堰城运可以对湖北扬达进行实际控制。

(2)十堰城运通过直接持股及控股湖北扬达对中达汇享实际控制十堰城运系中达汇享有限合伙人,持有其69%的合伙份额。湖北扬达系中达汇享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其1%的合伙份额,根据《十堰中达汇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湖北扬达可以通过行使执行事务合伙人权利,对外代表中达汇享,全权负责合伙事务之管理、运营、控制、决策职权,该等职权由普通合伙人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对中达汇享日常经营决策拥有实际控制权。综上所述,十堰市国资委可通过全资子公司十堰城运实现对中达汇享的实际控制,中达汇享的实际控制人为十堰市国资委。

十堰市国资委是十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决策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级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推动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全资控股企业包括十堰市城市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十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城市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堰市国资委具有规范运营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和管理经验。中达汇享作为十堰市国资委实际控制的企业,定位为十堰市国有资产运营保障中心旗下的核心国有城投控股平台,承担十堰市国有资产管理和资本运营及通过搭建资本运作平台实现国有资产资本化的相关职责,将根据十堰市国资委规划,与上市公司形成优势资源互补,有能力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规模及盈利能力。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及间接控制方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外投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中达汇享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北扬达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中达汇享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出资人及间接控制方十堰城运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经营范围
1十堰聚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十堰市200,000.0098.50包括国有资本的投资、运营、管理、城市开发和运营(含智慧城市、物联网、道路施工、路网、地下管廊、停车场、污水处理、水利建设、城市特许经营)、房地产开发与销售、房地产信息与咨询、旧城区、棚户区改造投资与建设、城中村改造、保障性住房投资与建设、产业园区开发和运营(含标准厂房建设、双创孵化)、土地整理和经营、园林绿化设计和施工、环保项目开发和运营(含生态修复、水源保护、河道治理、循环利用)、清洁能源开发和运营、文旅项目开发和经营、农林项目开发和经营、养老项目开发和运营、特色小镇开发和运营、扶贫项目开发、矿产开发和经营、房屋租赁、物业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湖北惠文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十堰市10,000.00100.00创业空间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互联网安全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网络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竞应用系统开发;电竞信息科技;科技中介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停车场服务;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充电桩销售;软件销售;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数字技术服务;智能水务系统开发;软件外包服务;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物业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经营范围
3湖北扬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省十堰市1,000.0051.00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供应链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4湖北兴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北省十堰市100.00100.00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供应链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简要财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2024年5月7日,成立时间较短,尚未开展经营业务,暂无相关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成立于2024年4月29日,成立时间较短,尚未开展经营业务,暂无相关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出资人及间接控制方为十堰城运,其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3/312023/12/312022/12/312021/12/31
资产总额11,405,419.3711,147,200.3210,384,091.619,081,503.32
负债总额4,194,376.183,950,445.243,097,814.092,459,297.59
所有者权益总额7,211,043.207,196,755.087,286,277.516,622,205.74
资产负债率36.78%35.44%29.83%27.08%
项目2024年1-3月2023年1-12月2022年1-12月2021年1-12月
营业收入173,888.53855,225.61743,226.33462,800.28
营业成本154,617.45732,496.41631,332.87376,808.27
利润总额18,282.3580,607.5081,217.6475,854.44
净利润14,356.2659,097.8761,008.2158,768.98
净资产收益率0.20%0.82%0.84%0.89%

注:2024年为未经审计数据;2022-2023年为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数据([2024]京会兴审字第00260100号、[2023]京会兴审字第16000132号);2021年为模拟合并报表数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违法违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设立至今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

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人员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1王永吉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中国湖北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及间接控制方、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及间接控制方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及间接控制方、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及间接控制方、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履行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收购主体的实际控制人为十堰市国资委。十堰市国资委拟通过本次收购取得久量股份的控制权,充分发挥自身资源整合能力和资本运作能力,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同时助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延伸和优化产业链,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有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卓奕凯、卓奕浩拟将其持有的合计2,435.5805万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22%)于限售条件解除后协议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股份的转让数量、转让价格、转让款支付、交割等其它相关事宜,以届时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为准,且转让价格需符合监管要求。

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的权益发生变动,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久量股份的股权。

三、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授权或决策程序

1、2024年4月27日,十堰城市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城运集团组建合资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议案》。

2、2024年4月30日,湖北扬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议案》。

3、2024年5月7日,十堰市郧阳区政府召开区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十堰城市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德润杰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霖

之源实业有限公司三家共同出资成立国资控股的合资公司,依法依规对标的公司实施并购,实现控股上市公司,在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执行。

4、2024年5月8日,中达汇享召开合伙人会议,审议同意中达汇享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分批次受让卓楚光、郭少燕、卓奕凯、卓奕浩合计持有的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26.64%的股份,并通过协议安排和董事会改选等措施取得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授权或决策程序

1、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2、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交易系中达汇享协议受让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卓楚光、郭少燕所持上市公司合计18,266,853.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1.42%),同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卓楚光、郭少燕及其一致行动人卓奕凯、卓奕浩放弃上市公司合计79,156,368.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49.47%)对应的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中达汇享与卓楚光、郭少燕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表决权数量(股)表决权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表决权数量(股)表决权比例

卓楚光

卓楚光49,206,16630.75%49,206,16630.75%36,904,62523.07%00%

郭少燕

郭少燕23,861,25014.91%23,861,25014.91%17,895,93811.18%00%

卓奕凯

卓奕凯12,177,9037.61%12,177,9037.61%12,177,9037.61%00%

卓奕浩

卓奕浩12,177,9027.61%12,177,9027.61%12,177,9027.61%00%

融信量

融信量3,416,0002.14%3,416,0002.14%3,416,0002.14%3,416,0002.14%

出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

出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100,839,22163.02%100,839,22163.02%82,572,36851.61%3,416,0002.14%

中达汇享

中达汇享00%00%18,266,85311.42%18,266,85311.42%

受让方合

受让方合计00%00%18,266,85311.42%18,266,85311.42%

注1:表中数据具体以实际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后为准。注2:上表中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注3:珠海市横琴融信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卓楚光、郭少燕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8,266,853.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1.42%)及对应的表决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中达汇享,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十堰市国资委。

二、《股份转让协议》

2024年5月9日,中达汇享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卓楚光及其一致行动人郭少燕、卓奕凯和卓奕浩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出让方):

甲方一:卓楚光

甲方二:郭少燕

甲方三:卓奕凯

甲方四:卓奕浩

(本协议中提及之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及甲方四单独称为协议的“一方”,合称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受让方):十堰中达汇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1MADKB9M03Y

住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沿江大道88号5楼507-1

(一)交易安排

1.1第一期标的股份交易安排

1.1.1甲方一同意将其所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230.1541万股(约占总股本的7.69%)按照20元/股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为1,230.1541万股×20元/股=24,603.082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亿肆仟陆佰零叁万零捌佰贰拾元整);甲方二同意将其所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96.5312万股(约占总股本的3.73%)按照20元/股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为596.5312万股×20元/股=11,930.624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玖佰叁拾万陆仟贰佰肆拾元整);第一期标的股份合计转让

价款为36,533.7060万元(下称“第一期转让总价”,大写人民币叁亿陆仟伍佰叁拾叁万柒仟零陆拾元整);乙方应按照第二条项下约定向甲方一和甲方二支付第一期转让总价。

1.1.2本协议约定之第一期标的股份包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提案权、收益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1.1.3双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后,上述交易价格不因市场交易价格波动而进行调整。除在本协议签署前已经披露的除权除息事项外,如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在结算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前,上市公司发生分红、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则标的股份因前述股利分配产生的孳息应当随同标的股份一并进行转让,由乙方享有。各方进一步确认:股份转让价款已经包含上述孳息(如有),且未经乙方同意各方不以任何方式对股份转让价款及其构成进行调整。

1.1.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自交割完成的时点起由甲方转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1.2第二期标的股份交易安排

1.2.1在甲方三和甲方四所持第二期标的股份解除限售(即2024年6月20日)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三和甲方四同意将甲方三届时持有的1,217.7903万股和甲方四届时持有的1,217.7902万股股份(合计2,435.5805万股,对应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时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15.22%)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第二期标的股份的转让数量、转让价格、转让款支付、交割等其它相关事宜,以届时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为准,且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格需符合监管要求。

1.2.2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等导致甲方三和甲方四股份数量变更事项的,则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交易项下的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1.3甲方表决权放弃

甲方不可撤销地承诺自第一期标的股份交割之日起,甲方一放弃其持有的全部剩余3,690.4625万股股份(约占总股本的23.07%)、甲方二放弃其持有的全部剩余1,789.5938万股限售股份(约占总股本的11.18%)、甲方三放弃其持有的全部1,217.7903万股限售股份(约占总股本的7.61%)、甲方四放弃其持有的全部1,217.7902万股限售股份(约占总股本的7.61%)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上述放弃的效力及于弃权股份在本协议签署后因送股、转增股、拆分股份、配股等变更而新增的股份,前述表决权放弃的内容及期限等按照乙方与甲方签订的《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执行。

1.4乙方取得控制权

基于前述表决权放弃,甲方认可自第一期标的股份交割日起,乙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二)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和股份价款支付

2.1各方确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义务以下列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由乙方书面豁免,乙方对相关先决条件的豁免不应被视为对先决条件事项已满足的认可)为实施前提:

2.1.1上市公司已经完成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公告披露;

2.1.2本协议已经各方正式签署并生效;

2.1.3《表决权放弃协议》已经各方正式签署;

2.1.4上市公司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1.5不存在禁止甲方履行本协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法院判决、裁定等。

2.2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照第一期转让总价的30%向甲方一和甲方二合计支付定金10,960.11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玖佰陆拾万壹仟壹佰元整);在甲方一和甲方二提交完税凭证及深交所就本次协议转让出具

的确认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照第一期转让总价的50%共计支付18,266.85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捌仟贰佰陆拾陆万捌仟伍佰元整);在第一期标的股份完成交易过户并取得过户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照第一期转让总价的20%共计支付7,306.746万元(大写人民币:柒仟叁佰零陆万柒仟肆佰陆拾元整),并额外向甲方三和甲方四支付10,0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元整)作为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交易的保证金,该额外支付的保证金届时可以转为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交易的转让价款。

2.3第一期标的股份交割及前置手续办理安排

2.3.1甲方一和甲方二应于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一期转让总价30%的定金及深交所就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函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涉及的全部个人所得税税款的缴纳。甲方应将该等转让价款优先用于缴纳第一期标的股份交易涉及的税款,因甲方延迟缴纳税款导致乙方承担代扣代缴相关责任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2.3.2甲方一、甲方二及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且甲方收齐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总价30%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备齐乙方所需提供的全部有效文件,并由甲方负责向深交所提交第一期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申请。如因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监管政策等非因本协议各方的原因无法按期向深交所提交申请材料的,提交申请材料的期限相应顺延。

2.3.3甲方一、甲方二应于累计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一期转让总价80%的转让款后五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共同向结算公司申请及完成办理第一期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三)上市公司治理安排

3.1第一期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30日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甲、乙双方共同促使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完成第3.2-3.5条约定事项。

3.2双方确认,第一期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乙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需包含2名经甲方认可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乙方有权提名3名独立董

事候选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双方应促使和推动乙方提名之董事候选人当选为上市公司董事长。

3.3双方同意,第一期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乙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2名股东监事候选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双方应促使和推动乙方提名的监事候选人当选且其中1名监事候选人为监事会主席。

3.4双方同意,第一期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上市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由乙方推荐人选,副总经理根据上市公司正常经营需要由双方协商推选。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各方应配合乙方促使和推动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前述人选。

3.5双方同意,第一期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所有印鉴、各项证照、章程、财务资料及其他重要证照、资料的原物、原件、正本,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应于不晚于第3.1条约定事项办理完毕的同时,由双方认可的上市公司内部专员保管,并按照上市公司有关内控制度规定进行使用、管理和监督。

双方同意尽最大努力实现上市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保持各方长期友好的合作,乙方将充分尊重甲方及其委派人员在上市公司治理方面的意见。

(四)甲方的承诺及保证

4.1甲方为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甲方有权签署本协议,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4.2第一期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仍在有效期的限售承诺。第一期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深交所就本次交易合规性审核和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到乙方名下的悬而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政府调查或其他安排。

4.3甲方确保第一期标的股份过户后,乙方将依法对第一期标的股份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但因乙方自身原因或过失或非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享有第一期标的股份全部的、完整所有权及不能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4.4甲方为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事宜与乙方所签署的所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不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其做出的承诺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公告等程序。

4.5协助上市公司、乙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项事项,并依法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4.6向监管机构申领、备案或取得由其授予、备案或签发的一切确保本协议全面执行的许可证、批文、授权书和注册登记等,向第三人交付或取得一切为使本协议全面执行的通知、批准、弃权书,同意函和授权书等。

4.7甲方承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及第一期标的股份交割之日止,甲方不存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向乙方协议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或股份的情形;并承诺甲方和上市公司将及时就本次交易取得所需融资性债权人的同意,确保本协议的履行不会与上市公司相关合同或者协议等文件约定义务产生冲突,或导致上市公司被主张债务提前到期、提前还款及/或业务中止、终止等情形。

4.8双方一致确认并同意,于第一期标的股份交割的同时,将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予乙方。为了维持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稳定,甲方承诺,在甲方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且乙方通过本次交易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后,甲方不会单独或共同地自行或协助乙方以外的主体谋求、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或从事任何导致乙方丧失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前述谋求、争夺或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包括不限于:(1)主动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导致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增加的情形除外)并导致乙方丧失上市公司控制权;(2)与上市公司其他任何股东达成一致行动人关系;(3)通过协议、接受第三方委托、征集投票权等任何方式主动扩大其或第三方在上市公司的股份表决权(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除外)并导致乙方丧失上市公司控制权。否则甲方应向乙方和上市公司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同时按照违约事实发生日第一期标的股份的实时股价总额或

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总额(孰高)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因乙方主动减持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对上市公司控制权丧失与甲方无关。

4.9本协议签署后至第三条所述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改组完成前,甲方应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上市公司股东的权利,不会亦不得进行任何损害乙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上市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4.10甲方承诺确保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及其并表范围内主体将遵循以往的正常运营方式、做法继续经营运作,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以维持公司良好的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和声誉,维持与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层、员工、供应商、客户的关系,合法经营。在过渡期内,除已经披露且在过渡期内正常推进的事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以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的身份提议或促使(包括提出议案、在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对下述事项投赞成票)上市公司(含其全部控股子公司)进行除了经营其日常业务之外的以下事项:

4.10.1改变现有主营业务及其经营模式,包括但不限于终止现有主营业务、新增主营业务、变更现有主营业务的经营模式。

4.10.2改组董事会、监事会,解聘现有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本协议或各方另有约定除外。

4.10.3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应当披露的标准以上的对外投资、合资、收购、转让或处置资产(含知识产权)。

4.10.4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任何人提供担保、提供借款。

4.10.5上市公司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定增及回购等行为。

4.11甲方保证并承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除在公开信息及财务报表中披露外,上市公司及其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往来款、负债及或有负债(含对外担保)。

4.12甲方保证并承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及其并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未公告或未向乙方披露的重大债务及/或有负债,财产抵押、质押、查封、冻结等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借款、对外担保、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应缴税金;不存在任何未公告或未向乙方披露的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

劳动用工、安全生产、人身权、房屋租赁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或行政处罚,不存在任何未公告或未向乙方披露的尚未了结的任何重大的争议、诉讼、仲裁、税务纠纷、行政处罚及重大潜在纠纷等,也不存在任何未公告或未向乙方披露导致上市公司及/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风险;除已公告或已向乙方披露的之外,上市公司及/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资产权属完整。

4.13甲方保证并承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限于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及其并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未公告或未向乙方披露的影响上市公司后续并购重组、再融资等资本运作的违规、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形,不存在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以及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亦未利用其控制地位,导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4.14甲方保证并承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及第一期标的股份交割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以下情形:

4.14.1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

4.14.2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递交的其他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上市公司历次公告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14.3上市公司及其并表范围子公司的资产、资金被甲方及其关联方占用。

4.14.4被行政机构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处罚或导致其股票被暂停、终止上市的情形。

4.15履行为确保本协议得到全面执行而需要的其他各项义务。

(五)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5.1乙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有权签署本协议,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及保证于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不存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协议受让上市公司控制权或股份的情形。

5.2为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乙方保证在相关监管部门规定不得转让本次受让的第一期标的股份的期限内不转让其所受让的标的股份。

5.3保证按照本协议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且资金来源合法。

5.4保证已就本协议涉及的有关情况向甲方作了充分披露,不存在对本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

5.5乙方为标的股份转让事宜与甲方所签署的所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不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不违反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其做出的承诺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5.6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其他相关各方办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批准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协助上市公司、甲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种事项。

5.7向监管机构申领、备案或取得由其授予、备案或签发的一切确保本协议全面执行的许可证、批文、授权书和注册登记等,向第三人交付或取得一切为使本协议全面执行的通知、批准、弃权书,同意函和授权书等。

5.8履行为确保本协议得到全面执行而需要的其他各项义务。

(六)特别约定

6.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本协议项下的各种税费,由甲乙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各自承担和缴纳,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

6.2在本协议签订后至标的股份交割至乙方名下之前,标的股份由于上市公司分红原因发生除息事项的,按照第1.1.3的约定履行。

6.3业绩承诺

6.3.1就乙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之前上市公司原经营的LED照明产品等业务(下称“原有业务”),甲方承诺,2024年度(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原

有业务经审计的净利润(指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本协议所述“净利润”如无特别约定,均为相同口径)为正。上述净利润数据以业绩承诺期满后上市公司届时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结果为准。

6.3.2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净利润为负数,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及甲方四共同连带地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支付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额部分。

6.3.3若触发前款约定的业绩补偿事项,乙方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甲方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业绩补偿事项。

(七)违约责任

7.1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导致严重影响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或任何一方单方放弃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或者因可以归责于其一方的原因而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未能实施的,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经对方书面催告后,该违约方在收到书面催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仍未改正的,守约方可以要求没收定金/双倍返还定金,守约方也可选择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按照违约事实发生日第一期标的股份的实时股价总额或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总价(孰高)的30%,且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解除本协议。前述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受损失方为解决争议或弥补损失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诉讼费及因履行监管机构审批需要的差旅费、咨询费和其他费用等),守约方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7.2就第2.2条约定的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交易保证金10,0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元整),如因甲方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交易,甲方应将保证金退还给乙方,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交易,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

7.3因第一期标的股份存在瑕疵、障碍或其他甲方原因导致股份转让无法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的,并在该事实发生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甲方仍未解决,甲方以违约事实发生日第一期标的股份的实时股价总额或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总额(孰高)的每日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迟延达到30日甲方仍未解决的,乙方可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按照违约事实发生日第一期标的股份的实时股价总额或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总额(孰高)的30%,并退回乙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

7.4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股份转让款的,并在甲方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甲方可要求乙方以违约事实发生日第一期标的股份的实时股价总额或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总额(孰高)的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迟延达到30日乙方仍未解决的,甲方可解除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终止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放弃安排,甲方为第一期标的股份交易实际承担的税款由甲方申请退回后返还至乙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按照违约事实发生日第一期标的股份的实时股价总额或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总额(孰高)的30%,甲方有权从应退回给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该等违约金。

7.5截至第一期标的股份交割日,除在公开信息及财务报表中披露外,若上市公司存在未披露的其他往来款、负债及或有负债(含对外担保)的,则该部分往来款、负债及或有负债(含对外担保)由甲方承担,如对乙方或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对乙方和上市公司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6截至第一期标的股份交割日,除在公开信息及财务报表中披露外,若因为甲方在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给乙方前的过错导致上市公司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或其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提供违规对外担保、对外借款、资产和资金被甲方或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被终止上市或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应当按照违约事实发生日第一期标的股份的实时股价总额或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总额(孰高)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乙方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继续向甲方进行追偿。

7.7如乙方无法于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取得其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7.8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本协议任何一方根本性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向违约方追索因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7.9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时,受妨碍一方应在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并应在五日内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和由有关部门签署的证明及解释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的书面说明。前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风暴、严重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敌对行为、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证券监管政策变化、国家政策、证券监管部门否决本次交易等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次交易未能完成,双方互负返还责任,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各方依据本协议应承担的税款仍由双方各自承担及因返还交易而产生的税款由双方依法承担。

(八)其他

8.1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自乙方已就本次交易取得其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之日起生效。

8.2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其余用于申请报批、备案及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之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就本次交易相关具体事项或其他未尽事宜,本协议相关方可另行签订协议进行约定。本协议任一方对权利的放弃仅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

8.4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部分被法院或任何对本协议有司法管辖权的机构认定为无效或失效或不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协议双方应根据本协议的总的原则履行本协议,无效或失效或被要求修改的条款由最能反映本协议双方签署本协议时的意图的有效或可行的条款所替代。

三、《表决权放弃协议》

2024年5月9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卓楚光、郭少燕及其一致行动人卓奕凯、卓奕浩分别与中达汇享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

(一)卓楚光与中达汇享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主要内容

1、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第一期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卓楚光在《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的弃权期间内,自愿、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合法持有的全部剩余上市公司3,690.4625万股限售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07%)对应的表决权。

2、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弃权期间为自《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第一期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起至满三年之日的期间。

3、卓楚光同意在弃权期限内放弃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包括如下权利:

3.1召集、召开、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

3.2行使股东提案权,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上市公司董事(或候选人)、监事(或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候选人)的权利及其他议案;

3.3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参与股东大会的讨论、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并签署相关文件;

3.4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涉及弃权股份除收益权和股份处分权等财产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在上市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4、本次部分股东权利放弃为不可撤销之弃权,在弃权期间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卓楚光无权撤销或单方面解除本次部分股东权利放弃。

5、在弃权期间内,卓楚光自身不得再就弃权股份行使表决权,也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弃权股份的相应权利。

6、本次弃权事项卓楚光不向中达汇享收取报酬。

(二)郭少燕与中达汇享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主要内容

1、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第一期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郭少燕在《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的弃权期间内,自愿、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合法持有的全

部剩余上市公司1,789.5938万股限售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18%)对应的表决权。

2、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弃权期间为自《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第一期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起至满三年之日的期间。

3、郭少燕同意在弃权期限内放弃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包括如下权利:

3.1召集、召开、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

3.2行使股东提案权,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上市公司董事(或候选人)、监事(或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候选人)的权利及其他议案;

3.3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参与股东大会的讨论、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并签署相关文件;

3.4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涉及弃权股份除收益权和股份处分权等财产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在上市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4、本次部分股东权利放弃为不可撤销之弃权,在弃权期间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郭少燕无权撤销或单方面解除本次部分股东权利放弃。

5、在弃权期间内,郭少燕自身不得再就弃权股份行使表决权,也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弃权股份的相应权利。

6、本次弃权事项郭少燕不向中达汇享收取报酬。

(三)卓奕凯、卓奕浩与中达汇享的《表决权放弃协议》主要内容

1、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第一期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卓奕凯、卓奕浩在《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的弃权期间内,自愿、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合法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2,435.5805万股限售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22%)对应的表决权。

2、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弃权期间为自《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第一期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起至满三年之日的期间。

3、卓奕凯、卓奕浩同意在弃权期限内放弃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包括如下权利:

3.1召集、召开、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

3.2行使股东提案权,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上市公司董事(或候选人)、监事(或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候选人)的权利及其他议案;

3.3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参与股东大会的讨论、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并签署相关文件;

3.4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涉及弃权股份除收益权和股份处分权等财产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在上市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4、本次部分股东权利放弃为不可撤销之弃权,在弃权期间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卓奕凯、卓奕浩无权撤销或单方面解除本次部分股东权利放弃。

5、在弃权期间内,卓奕凯、卓奕浩自身不得再就弃权股份行使表决权,也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弃权股份的相应权利。

6、本次弃权事项卓奕凯、卓奕浩不向中达汇享收取报酬。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1、卓楚光、郭少燕在公司首发上市时就减持股份的价格和减持数量等事宜作出公开承诺,目前该等承诺仍处于有效期内且正在履行。

2、2023年11月23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卓楚光先生、郭少燕女士与其两人之子卓奕凯先生、卓奕浩先生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卓楚光先生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2,177,9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1%)股份转让给其子卓

奕凯先生,并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无限售流通股4,224,1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4%)股份转让给其子卓奕浩先生,郭少燕女士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无限售流通股7,953,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7%)股份转让给其子卓奕浩先生。2023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证券过户登记认书》,上述协议转让股份事项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成,过户日期为2023年12月20日。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3、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久量股份的股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减持承诺事项外,本次权益变动中所涉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限售、质押、冻结等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或其他特殊安排。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总额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以20元/股的价格受让卓楚光、郭少燕所持久量股份合计18,266,853.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1.42%),转让价款合计为36,533.7060万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的说明与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均为本公司合法的自有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本次收购所得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是否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改变或调整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前述安排,届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明确重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前述安排,届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情况下,在未来12个月内会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改组,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二、《股份转让协议》”之“(三)上市公司治理安排”。

除上述已在《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调整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计划,如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市公司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修改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前述安排,届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前述安排,届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是否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前述安排,届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机构产生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前述安排,届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股东义务,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为保持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因本次权益变动而发生变化。上市公司将通过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等措施进一步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自身的独立性,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保障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2、本次权益变动不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及财务独立等方面的独立性。

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生产经营、财务等独立或完整。

4、若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一切损失将由本公司承担。本承诺在本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将来也不会从事或促使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上市公司或其所控制的企业构成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如上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上市公司的竞争:

(1)停止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2)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上市公司来经营;(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3、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任何可能与上市公司的经营运作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上市公司,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上市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

4、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5、本承诺在本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减少和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就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将来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等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次交易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承诺在本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主要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主要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交易的情形。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主要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主要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未发生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人员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人员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结果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述相关人员的自查结果不符,则以结算公司查询结果为准,并及时公告。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4年5月7日成立,成立时间较短,尚未开展经营业务,暂无相关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于2024年4月29日成立,成立时间较短,尚未开展经营业务,暂无相关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出资人及间接控制方为十堰城市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其最近三年及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4.03.312023.12.312022.12.312021.12.31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345,759.14244,049.5777,446.72105,177.36
应收票据2,980.791,710.35690.15127.69
应收账款222,161.97186,745.50102,598.4846,454.15
应收款项融资354.15354.15836.691,913.52
预付款项118,464.4690,489.86109,412.5122,528.93
其他应收款389,368.50405,555.93438,329.90130,641.07
存货5,990,165.105,911,696.505,574,141.765,290,704.69
合同资产77,510.0678,053.5970,140.4423,254.42
其他流动资产44,695.2740,914.9230,293.2527,244.42
流动资产合计7,191,459.426,959,570.376,403,889.905,648,046.24
非流动资产:
债权投资---4,700.00
其他债权投资--332.91326.94
长期股权投资67,342.6367,370.8961,672.7158,919.53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6,020.006,020.006,021.0032,209.20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41,378.0633,078.0627,209.20-
投资性房地产45,754.3945,848.9442,239.0642,931.64
固定资产151,832.05152,095.7794,131.1575,316.96
在建工程257,627.11240,127.53107,562.4189,082.78
项目2024.03.312023.12.312022.12.312021.12.31
生产性生物资产5,597.115,572.925,529.925,502.14
无形资产3,402,438.693,402,539.443,377,933.012,916,757.85
商誉1,133.401,133.401,130.86907.93
长期待摊费用3,868.403,449.011,958.231,564.61
递延所得税资产7,444.387,012.704,901.762,576.39
其他非流动资产223,523.73223,381.29249,579.48202,661.12
非流动资产合计4,213,959.954,187,629.953,980,201.713,433,457.08
资产总计11,405,419.3711,147,200.3210,384,091.619,081,503.32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272,394.12149,676.6550,437.0038,870.00
应付票据151,118.0062,638.0037,550.00-
应付账款275,056.37301,441.57172,996.20117,398.45
预收款项5,144.97657.0096.6419.03
合同负债143,451.55169,605.73264,701.90209,352.90
应付职工薪酬1,745.452,501.012,534.501,295.63
应交税费54,931.7458,309.5155,868.4233,076.09
其他应付款252,516.68155,556.32320,638.20229,715.10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383,210.15388,073.08342,062.49219,989.55
其他流动负债3,837.474,428.3658,656.19127,032.85
流动负债合计1,543,406.501,292,887.231,305,541.53976,749.61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1,090,150.801,047,430.70824,208.51774,599.81
应付债券1,360,517.571,423,537.61736,643.14488,260.48
长期应付款199,289.31185,577.70230,199.19218,711.64
递延收益972.00972.001,073.18972.44
递延所得税负债--5.103.61
其他非流动负债40.0040.00143.44-
非流动负债合计2,650,969.682,657,558.011,792,272.571,482,547.98
负债合计4,194,376.183,950,445.243,097,814.092,459,297.59
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300,000.00300,000.00300,000.00300,000.00
资本公积6,606,894.046,607,133.196,752,994.206,155,707.28
项目2024.03.312023.12.312022.12.312021.12.31
其他综合收益203.58203.58203.58-
专项储备2,756.752,587.40791.49629.89
盈余公积2,100.642,100.641,305.02624.86
一般风险准备45.0045.00--
未分配利润245,087.59231,388.39185,536.60134,398.6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7,157,087.597,143,458.197,240,830.906,591,360.69
少数股东权益53,955.6153,296.8945,446.6130,845.05
所有者权益合计7,211,043.207,196,755.087,286,277.516,622,205.74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11,405,419.3711,147,200.3210,384,091.619,081,503.32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2024年1-3月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一、营业总收入173,888.53855,225.61743,226.33462,800.28
其中:营业收入173,888.53855,225.61743,226.33462,800.28
二、营业总成本170,530.16795,805.12676,409.03410,688.13
其中:营业成本154,617.45732,496.41631,332.87376,808.27
税金及附加1,777.996,701.466,896.393,955.85
销售费用770.774,106.073,002.033,043.79
管理费用6,505.2331,503.8024,893.6321,953.58
研发费用33.967,067.961,655.662,072.40
财务费用6,824.7613,929.418,628.452,854.24
其中:利息费用7,686.1515,641.209,793.213,927.06
利息收入1,746.333,143.361,870.511,223.53
汇兑净损失(净收益以“-”号填列)-36.34-253.42-5.259.56
投资收益-28.263,625.47-407.641,409.79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28.263,221.72-1,251.73654.44
信用减值损失-30.08-5,683.59-2,710.97364.39
资产减值损失---13.90-
资产处置收益--0.38-1.64-257.85
其他收益15,783.2924,282.6720,256.4517,748.01
2024年1-3月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三、营业利润19,083.3281,644.6783,939.6071,376.48
加:营业外收入74.10390.87351.164,626.18
减:营业外支出875.071,428.043,073.13148.22
四、利润总额18,282.3580,607.5081,217.6475,854.44
减:所得税费用3,926.0921,509.6320,209.4217,085.46
五、净利润14,356.2659,097.8761,008.2158,768.9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3,699.2053,754.0858,864.6158,438.71
少数股东损益657.065,343.792,143.61330.27
六、其他综合收益--203.58-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203.58-
七、综合收益总额14,356.2659,097.8761,211.7958,768.9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13,699.2053,754.0859,068.1858,438.71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657.065,343.792,143.61330.27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3月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105,844.67942,700.77701,191.94558,060.79
收到的税费返还-3.003,393.84-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60,853.05100,589.4277,721.6860,369.10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266,697.721,043,293.19782,307.45618,429.88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226,025.74836,108.89596,826.97492,998.82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6,115.2323,015.1429,463.4216,416.45
支付的各项税费17,466.5262,062.9023,193.1424,393.15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5,087.4531,743.6019,278.8414,738.01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254,694.94952,930.53668,762.38548,546.4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2,002.7890,362.66113,545.0869,883.46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0.1511,156.06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661.851,093.37439.50
项目2024年1-3月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0.350.04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3,268.926,514.1718,422.0320,852.49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3,268.927,176.0219,515.9132,448.08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15,964.23399,299.00395,310.54600,348.14
投资支付的现金-29,567.8619,024.5920,022.93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5,494.19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5,964.23428,866.86414,335.13625,865.27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2,695.31-421,690.84-394,819.22-593,417.18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9,417.71100,169.44123,133.10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12,147.00-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210,759.021,406,953.54793,498.24664,531.73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86,102.94105,836.84181,876.87211,272.95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296,861.961,522,208.101,075,544.55998,937.78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111,720.59405,336.52490,982.54162,294.75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9,774.8594,311.12121,634.83103,358.43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92,354.42553,258.52224,291.98182,210.38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213,849.861,052,906.16836,909.36447,863.56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3,012.10469,301.93238,635.19551,074.21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82,319.57137,973.76-42,638.9527,540.49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98,691.5060,717.75103,356.7075,816.20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281,011.07198,691.5060,717.75103,356.70

注:2024年为未经审计数据;2022-2023年为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数据([2024]京会兴审字第00260100号、[2023]京会兴审字第16000132号);2021年为模拟合并报表数据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议文件

4、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的声明与承诺

6、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重要交易情况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9、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所做出的相关承诺

1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12、信息披露义务人间接控制方三年一期财务报表

1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投资者也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的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十堰中达汇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签字)

2024年5月13日

财务顾问声明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财务顾问主办人:

樊启昶 王婷婷

周子露 徐潇潇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5月13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园路12号
股票简称久量股份股票代码30080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十堰中达汇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沿江大道88号5楼507-1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原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表决权放弃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种类: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信息披露义务人协议受让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卓楚光、郭少燕持有上市公司18,266,853.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1.42%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是□否√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否□ 注: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卓奕凯、卓奕浩拟将其持有的合计2,435.5805万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22%)于限售条件解除后全部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股份的转让数量、转让价格、转让款支付、交割等其它相关事宜,以届时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为准,且转让价格需符合监管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是否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是□ 否√
是否已提供《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是√ 否□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否□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是√ 否□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是√ 否□ 注: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是□ 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十堰中达汇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签字)

2024年5月13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十堰中达汇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签字)

2024年5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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