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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香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3

证券代码:301220 证券简称:亚香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5

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14:0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秀路29号3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军学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股东大会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34,855,8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384%。

1、股东出席现场会议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34,789,4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563%。

2、股东参加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66,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1%。

3、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的中小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1,681,1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06%。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66,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1%。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总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股东大会通过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以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34,789,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7%;反对66,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14,7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544%;反对66,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股东大会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4,789,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7%;反对66,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14,7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544%;反对66,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股东大会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4,789,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7%;反对66,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14,7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544%;反对66,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股东大会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总表决情况:同意34,789,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7%;反对66,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14,7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544%;反对66,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审议,股东大会同意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库存股后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以截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公司现有总股本80,800,000股扣减已回购股本872,900股后的79,927,100股为基数进行测算,预计分派现金15,985,420.00元(含税)。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总表决情况:同意34,789,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7%;反对66,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14,7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544%;反对66,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议,股东大会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依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2024年度审计费用。总表决情况:同意34,789,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7%;反对66,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14,7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544%;反对66,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审议,股东大会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为: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的实际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领取薪酬,不单独发放董事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津贴。独立董事薪酬为6万元/年(税前)。

总表决情况:同意34,789,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7%;反对66,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14,7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544%;反对66,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审议,股东大会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为:在公司任职的监事按照其在公司实际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领取薪酬,不单独发放监事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监事不领取薪酬和职务津贴。

总表决情况:同意34,789,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7%;反对66,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14,7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544%;反对66,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经审议,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到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总表决情况:同意34,789,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7%;反对66,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14,7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544%;反对66,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经审议,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到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总表决情况:同意34,789,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7%;反对66,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14,7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544%;反对66,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经审议,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决定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总表决情况:同意34,789,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7%;反对66,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14,7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544%;反对66,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94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崴律师、倪禾清律师。

3、结论性意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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