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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发股份:财务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4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公司财务行为,防范财务与经营风险,维护股东的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财务行为和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相关事项的基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各级子公司及分公司。

第二章 财务管理组织架构

第四条 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由公司总部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公司范围内的财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指导,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局、监事会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管理制度行使相关财务管理职权。董事局对公司财务管理体系及规范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董事局领导下由总裁组织实施,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对董事局和总裁负责。各级子

公司的负责人对所在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 公司总部设立财务管理中心,在总裁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各子公司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业务工作接受公司总部财务管理中心与所在单位负责人的双重领导。各级财务部门有权监督、检查有关业务部门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情况,对不符合公司规定的,有权要求整改、暂停支付或拒绝执行。

第七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完善岗位设置,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公司任用财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各级公司领导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所在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和主管会计职务,财务负责人及主管会计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所在单位的从事出纳工作。

第八条 各子公司原则上设置财务总监岗位,按照公司的人事制度进行任免。财务总监为所在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具体分管负责所在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各公司由于管理需要或其他原因暂未设置财务总监岗位的,由财务经理代为履行职责。各公司财务人员受总部垂直管理,相关人事及业务工作由总部按规定统筹管理。

第九条 财务人员应该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及与所任岗位相称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有违反财经法规等不良记录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聘任为公

司的财务人员。

第十条 财务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工作岗位变动的,应按规定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所有经管财务资料和其他经营资料。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转岗或调动、离职等手续。

第三章 财务会计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制定的会计核算相关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格式要求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各公司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对财务会计报告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第十三条 公司每年度编制财务决算报告,需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核,报公司总裁办公会会议审议后,提交公司董事局审议,董事局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需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聘请需经公司董事局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的披露和解释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和解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财务会计档案。

第四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应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通过财务预算管理编制、审批和执行,严格控制各公司的财务成本费用,确保公司各项经营计划和财务目标的达成。

第十八条 财务预算应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预算目标要求,并按“统一组织,逐级落实”原则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预算经董事局、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并应逐级分解至各公司各层级,各预算管理单位在责任范围,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算目标达成,控制成本费用开支。

第五章 税务管理

第二十条 遵守税收法规、依法诚信纳税是公司税务管理工作的宗旨。各公司和税务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依法纳税。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税务管理应建立税务管理组织体系,健全税务管理制度,规范涉税业务管理流程,合理防

范与控制税务风险,提高纳税管理综合效益。

第二十二条 各公司财务部门为税务管理工作统筹部门,负责日常税务管理工作,税务检查应对,纳税风险评估和防范,税务档案管理等。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行为,依法经营和管理公司资产,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根据“统收统支、收支分离、以收定支”的总体原则,公司的所有资金应纳入法定会计账册核算,严禁违规设立“小金库”或保留账外公款。所有的资金支付应依据有效的凭据,包括有效合同、合法凭据、有效的票据等,杜绝以白条或不规范凭证、票据支取资金。

第二十五条 各项资产统一由所在公司财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各公司财务部门对资产的管理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实物资产的日常管理由指定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资产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基本信息,使用情况,维修记录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根据投资金额和投资授权范围,分别由公

司股东大会、董事局、董事局主席、经营班子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立项实施。在项目投资运作前,应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对立项、可行性报告、出资额、出资方式等重要事项全面研究,并形成规范的书面文件。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公司应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同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 为保障资产安全及预防潜在风险,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对主要设备、自持物业、存货、车辆等长期使用资产及在建工程投保财产险,以降低潜在损失。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应收款项和信用风险管理,建立应收款项的定期对账与清查机制,避免或减少呆账、坏账损失。严格预付账款支付的管理流程,防范资金支付风险。各业务主责部门负责落实、跟踪应收款项的回收,财务部门定期督办并配合对账、清查与催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定期对各类资产开展全面盘点、检查和价值评估工作,以确保账实相符。对盘点发现的盘盈、盘亏和折损,应分析账实差异,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处理。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应进行减值测试,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按公司规定审批。

第三十条 资产损失事项确定发生时,相关业务部门应当认真清查核实相关资产损失,取得确凿、合法的证据,

提交资产核销申请,并按公司规定审批。获批后相应进行财务核销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损失金额较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还需提交公司董事局审批,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外披露。

第七章 负债、融资及担保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规范各类负债的确认、计量、记录行为,正确设置和使用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 加强应付账款管理,公司应定期与供应商对账,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公司对暂估入账的应付款项应严格管理,定期跟进并及时清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应付票据管理,根据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票据管理办法,明确票据签发、承兑、解付等的审批流程。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公司融资管理,根据自身战略和业务发展需求制定融资计划,降低融资成本,控制融资风险,合理适配资本结构。所有融资决策需经公司董事局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应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八章 收入、成本费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企业会计准则》允许范围内择定适合自身特点的会计政策,按会计政策确认各类收入、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做好业务合同管理,有效组织业务合同签订、审查和执行。财务部门应参与业务合同的审核,对合同金额、结算方式、涉税事项、财务风险等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收入定价政策、销售折扣、销售退回、收入款项缴存及销售发票开具等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舞弊行为,确保收入与资金安全。

第四十条 成本费用开支须遵循真实、合规、合理的原则,按公司规定的流程与权限进行审批。根据不同成本费用开支的性质,公司按实际业务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与细则。

第九章 利润分配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如有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按法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三)根据股东大会的决定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四)根据股东大会的决定对剩余利润进行分配。

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另行制定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各公司应遵照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对股东大会、

董事局、董事局主席权限的规定发生变化的,按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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