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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星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3

证券代码:300894 证券简称:火星人 公告编号:2024-030债券代码:123154 债券简称:火星转债

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3日14:0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3日,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 召开地点: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新城路366号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卫斌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64,203,6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09,236,579股的64.56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55,90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09,236,579股的62.53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303,1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09,236,579股的2.0289%。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303,6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09,236,579股的2.02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09,236,579股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303,1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09,236,579股的2.0289%。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4,203,6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03,6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4,203,6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03,6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4,203,6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03,6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4,203,6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03,6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4,203,6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03,6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4,203,6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03,6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4,203,6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03,6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4,203,6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03,6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4,166,3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9%;反对3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66,3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08%;反对3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

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64,203,6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03,6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相关股东已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吴连明、李迎亚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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