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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化股份: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3

证券代码:300610 证券简称: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3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5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宝应县淮江大道999号公司十一楼1102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子洲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97,434,2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77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97,426,3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77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人,代表股份37,859,7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78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6人,代表股份37,851,8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782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7,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7%。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均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429,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854,5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7%。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429,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854,5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7%。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429,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854,5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7%。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429,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854,5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7%。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429,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854,5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7%。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429,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854,5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7%。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董事长对外签署银行借款相关合同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429,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854,5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7%。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429,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854,5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7%。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2,838,6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35,9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股东史永兵、徐峰、毕继辉、吴达明、董晓红、成宏、徐长胜、郝思珍、郝梅琳、殷东平、于广荣、徐长俊、杨思杰、邵春明、于娟、吴鹤宏、杨志梅、刘志明、杨纯明、陈旭20位股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关联方,作为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了表决。20位股东合计持有股票24,590,475股,其中:14名中小股东合计持有股票19,718,528股。

10、审议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429,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854,5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本议案获得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429,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854,5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7%。

本议案获得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429,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854,5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7%。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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