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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运: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和数量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4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和数量的公告

一、股份回购的情况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股权激励或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00万元(含本数),不高于人民币10,000.00万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44.53元/股。按照回购价格上限44.53元/股测算,回购股份数量预计为112.28万股-

224.57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08%-2.16%。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如公司未能在回购完成后36个月内实施股权激励或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未使用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1日、2024年2月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和《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2)。

二、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

2024年5月8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已发行总股本103,864,609股扣除回购专户持有的1,393,700股后的股本102,470,90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不超过61,482,545.4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在本方案披露之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由于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按照“现金分红金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原则实施分配。上述利润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2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21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5月1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因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按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即61,482,545.40元÷103,864,609股=0.5919489元/股(结果取小数点后七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5919489元/股。

三、本次股份回购价格上限和数量的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如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及回购数量。公司对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44.53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43.94元/股。具体计算过程如下:调整后的回购价格=调整前的回购价格-每股现金红利=44.53-0.5919489≈43.94元/股。(保留两位小数)

按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0,000.00万元(含本数)、下限人民币5,000.00万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43.94元/股测算,回购股份数量调整为113.79万股-227.58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10%-2.19%。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注: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仅为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

此,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变动比例为0。

四、其他事项说明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股份回购方案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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