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12-15
  证券简称:国通管业        证券代码:600444          公告编号:2012-041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增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2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12 月 14 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 2628264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03%。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钱俊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
人员列席了会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孙艺茹、李婷婷 2 位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本次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鉴于公司与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
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已经到期,公司不再续聘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为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的有
关规定,为了便于咨询、沟通以及更合理的安排公司今后的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过对国内会计师行业的全面了解,并以招标方式筛选确
定,经公司四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并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2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
                                   -1-
201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聘期一年。该所承担我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
2012 年度内控审计合计费用为 43 万元。
    获赞成【2628264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2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为了调动本公司董事、监事履职的积极性,本着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
相应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以《公司法》、《证券法》、《中
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为依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
定并向董事会提交了本公司《2012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预案》。适用对象为:本
公司董事、监事。
   (一)采用年薪制
   (二)年薪=基本年薪﹢效益年薪
   1、基本年薪标准如下:
   董事长        150000 元
   副董事长      120000 元(董事长基本年薪*0.8)
   监事会主席    120000 元(董事长基本年薪*0.8)
   2、董事效益年薪(上述人员效益年薪提取系数与基础年薪提取系数一致)
为下述二项之和:
   A、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对全体董事、监事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
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效益薪酬
额度。
   B、与公司 2012 年度经营预算指标完成情况挂钩。按下列三档考核,达到年
度经营预算指标的 90%、完成年度经营预算指标、实现扭亏,并依据考核结果确
定效益年薪额度。
   兑现方式:
   1、基本年薪按月均额发放;
   2、效益年薪在股东大会通过后,年报披露前发放。
   其他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每年从公司领取 30000 元津贴(不含税),公司
职工监事、外部董事、监事从公司领取 8000 元/年津贴(不含税),其参加公司
                                    -2-
董事会、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相关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获赞成【2628264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指派孙艺茹、李婷婷 2 位律师出席会议,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国通管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3-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