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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美化工: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4

证券代码:002054 证券简称:德美化工 公告编号:2024-052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本次担保进展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亭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亭江新材”)为满足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向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以下简称“德阳农商行什邡支行”或“乙方”)办理了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并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需要对上述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近日,公司与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24年4月22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控股子公司向非关联方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相关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亭江新材为满足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拟向非关联方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含等值外币)。为提高亭江新材向非关联方银行申请融资的效率,公司拟为亭江新材新增提供总额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含等值外币,该担保额度不含以前年度审议通过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担保方式,实际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限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相关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超过上述新增与存量担保额度之和。本次担保前,公司对亭江新材的担保余额为5,775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10,000万元;如本次担保全额发生后,公司对亭江新材的担保余额将达到8,775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7,000万元。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2024-015)、《关于2024年度控股子公司向非关联方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相关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2024-033)刊登于2024年3月30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42)刊登于2024年4月23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四川亭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0年12月03日

3、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

4、注册地址:四川什邡经济开发区(北区)朝阳大道三段

5、法定代表人:徐欣公

6、经营范围:皮革化学品、植物单宁、制革清洁化新材料生产、销售;化工产品生产销售;林产化学品、动物饲料、动物饲料添加剂销售及研究;初级农产品销售;以上项目的进出口业务;农业技术研究;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凭有效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以上生产、销售项目均不含食品、药品及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关联关系及股权结构:四川亭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认购股份(万股)持股比例(%)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126.69585.44%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725.30512.09%
黄良莹100.001.67%
钱铸48.000.8%
合 计6,000100%

8、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2024年3月31日(未审计)2023年12月31日(已审计)
资产总额61,934.5764,274.67
负债总额33,555.8936,338.21
净资产28,378.6827,936.46
主要财务指标2024年1-3月 (未审计)2023年度(已审计)
营业收入9,463.9836,880.55
利润总额556.50-1,445.23
净利润392.71-1,232.23

9、经查询,四川亭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人民币3,000万元

3、担保范围:(1)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复利、罚息和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过户税费、代理费等)。(2)主合同项下因主债权发生的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从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

4、保证期间:(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若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等于债权确定之日,则该笔债务保证期间为债权确定之日起三年;若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债权确定之日,则该笔债务保证期间为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展期协议签订的日期在主债权确定期间的,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乙方向债务人或甲方通知确定的债务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对亭江新材向非关联方银行申请授信的担保额度已经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意见如下:

子公司经营正常,本次向非关联方银行申请授信是出于持续发展的资金需要,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能够提高子公司申请融资的效率。本次被担保对象系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偿还债务能力;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公司能够充分了解被担保对象的经营情况,决策其投资、融资等重大事项,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亭江新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亭江新材的经营有绝对控制权,担保风险较小,亭江新材的其他股东未提供反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268,725万元人民币;本次担保提供后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215,516.75万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85.99%;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1,106.63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0.44%;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等。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3、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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