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工钢构”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精工钢构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53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20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2,000万张,200万手,按面值发行。本次可转换债券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000.00万元,扣除承销保荐等发行费用,募集资金金额为198,692.6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4月28日存至募集资金专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众审字(2022)第3761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制度,并已就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行、保荐机构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入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截至2024年5月12日已投入募集资金 |
1 | 六安技师学院综合型产教融合市级示范实训基地(第二校区)项目 | 92,895.45 | 82,000.00 | 59,767.49 |
2 | 长江精工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 | 75,490.00 | 60,000.00 | 31,620.33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58,000.00 | 58,000.00 | 56,692.62 |
合计 | 226,385.45 | 200,000.00 | 148,080.44 |
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相关监管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相关监管规定的情形。截至董事会召开日,本次募集资金账户余额50,723.03万元(含利息收入)。
三、公司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55,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上述55,000万元募集资金已在期限内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四、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同时缓解流动资金的需求压力,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5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本次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将视募投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根据资金需求及时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归还,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的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4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5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监事会意见
2024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5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本次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将视募投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根据资金需求及时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归还,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精工钢构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精工钢构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保荐机构对精工钢构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魏 鹏 王文庭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5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