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收到山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海南厚皑科技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海南厚皑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 38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海南厚皑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龙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3年1月18日至2023年2月17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玉龙股份股票,持股比例由19.01%减少至17.22%。期间,2月16日你公司持有股份变动比例达到1.28%。你公司在减持玉龙股份股票累计达到1%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玉龙股份迟至2024年4月23日才公告上述权益变动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吸取教训,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规范证券交易行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防止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是针对公司股东作出的,公司将敦促相关股东加强业务规则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特此公告。
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