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威唐工业: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3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必要程序

1、2024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陈贇女士作为征集人依法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2、2024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4年2月27日至2024年3月7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4年3月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年3月2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年3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4年5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确定之后,在缴款过程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50万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48人调整为45人,首次授予数量由143.50万股调整为139万股,预留授予数量为23万股保持不变。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本次调整事项属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威唐工业实施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六、报备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5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