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07号)核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0,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8.3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81,7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231.32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76,468.6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4月24日出具天健验【2022】11-27号《验资报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国金证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为2022年5月1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
法定代表人 | 杨华辉 |
保荐代表人 | 陈全、王贤 |
联系电话 | 021-68982339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00109.SH |
注册资本 | 371,255.9510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 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
法定代表人 | 冉云 |
实际控制人 | 陈金霞 |
董事会秘书 | 周洪刚 |
联系电话 | 028-86690021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2年5月11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办理股票的发行上市事宜,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持续督导国金证券履行相关义务,并按有关规定指派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管理与使用情况;
4、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的执行以及信息披露情况;
5、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产业政策和格局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7、密切关注并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兴业证券作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原指派陈全先生、王凌霄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2023年9月18日,因王凌霄先生工作变动原因,无法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公司相关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兴业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王贤先生接替王凌霄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本次变更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陈全先生、王贤先生。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国金证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督导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国金证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进行交流,且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审阅国金证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国金证券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国金证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国金证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国金证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本页以下无正文)
保荐代表人:
陈全 王贤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