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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创新: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3

证券代码:300300 证券简称:海峡创新 公告编号:2024-030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3003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9)。

2024年5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4〕13号),现将相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黄亨利(Henry Ling Chao Huang)先生、项坚先生、黄门马先生、周为利先生: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创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 海峡创新收购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情况

2018年4月27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收购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30%股权的公告》。2018年5月18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收购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8年5月18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海峡创新与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

鼎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由汉鼎集团将其持有的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现名浙江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医友)10%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海峡创新代为行使。至此,海峡创新合计持有好医友表决权达到50%,并且在好医友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三个席位中占有两席,取得好医友实际控制权,将好医友纳入海峡创新合并报表范围。2020年11月27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暨表决权委托协议进展的公告》,海峡创新与汉鼎集团签订解除协议,海峡创新丧失对好医友实际控制权并不再将好医友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二、 海峡创新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至2019年,好医友为扩大营收规模,通过虚构或虚增会诊咨询服务,虚增其营业收入,并安排厦门雄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厦门硕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主体配合空转资金。好医友虚构或虚增会诊报告的形式具体包括:一是增加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次数;二是调高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档次;三是将免费赠送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按正常收费会诊咨询服务确认收入。

上述行为导致海峡创新2018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7,533.69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2.49%,2019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4,712.27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7.17%。

2020年4月30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追溯重述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2020年5月20日,海峡创新披露《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更新后)》,披露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更正后数据。

上述违法事实,有海峡创新相关公告、财务资料、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海峡创新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黄亨利(Henry Ling Chao Huang)作为海峡创新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并时任好医友董事长,授意好医友相关人员虚构或虚增会诊咨询服务,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是海峡创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项坚作为海峡创新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是海峡创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门马作为海峡创新时任董事、总经理,负责海峡创新经营管理工作,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是海峡创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为利作为海峡创新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并时任好医友董事,负责海峡创新财务管理、证券及信息披露工作,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是海峡创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黄亨利(Henry Ling Chao Huang)、项坚、黄门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周为利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

但未触及第10.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尚未触及第10.5.1条、第10.5.2条、第10.5.3条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0年4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公司针对2018年年报虚增主营业务收入事项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更新后)》,于2020年5月20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更新后)》。

目前,公司正在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和财务数据予以核实。如果仍然存在尚未整改完毕的事项,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5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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