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九章第四节,若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18.05亿元(含违规担保1.12亿元)被占用资金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关注公司可能存在的退市风险。
2、公司将收回全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资金视为完成整改。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王柏兴先生及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控股”)于2024年5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柏兴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88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责令改正措施的内容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柏兴:
经查,2018年-2023年期间,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中利)控股股东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控股)、实际控制人王柏兴非经营性占用*ST中利资金。根据*ST中利2024年4月24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利控股、王柏兴非经营性占用*ST中利资金余额18.05亿元,其中,因预付供应商货款等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
16.93亿元,因违规担保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12亿元。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ST中利要采取积极措施,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尽快归还被占用的资金,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中利控股、王柏兴要切实履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体责任,积极筹措偿还占用*ST中利的资金。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所有占用资金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归还,并在整改完成后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实现真整改、全面整改(包含前期归还资金)。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
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公司董事会将持续敦促控股股东及中利控股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公司已经处于预重整阶段,目前已完成预重整程序的清产核资、查明重整价值、重整方案论证等第一阶段工作,第二阶段双线层报工作正处于攻坚阶段和关键时期。公司继续积极配合重整工作推进,以期借助司法程序引入重整投资人,彻底解决公司存在的相关问题,重回良性发展的状态。
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批准重整计划前的程序,公司预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亦存在不确定性。
三、重大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九章第四节,若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18.05亿元(含违规担保1.12亿
元)被占用资金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关注公司可能存在的退市风险。
2、公司将收回全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资金视为完成整改。
本次责令改正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