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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浩源: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暨风险提示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1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暨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九章第四节,若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51,338.25万元被占用资金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公司的退市风险。

2. 为完成整改,公司须清收全部被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占用的资金。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新疆证监局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周举东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0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内容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周举东:

2021 年 8 月 2 日,我局向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浩源或公司)和控股股东周举东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 4 号)。 经我局调查查明,新疆浩源及子公司新疆龟兹浩源天然气管道输配有限公司未经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累计向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方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阿克苏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嘉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他关联法人阿克苏基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53,710万元,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你公司 2024 年 4 月 25 日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截至2023年年报披露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你公司资金余额 51,338.25万元,占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65.59%。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新疆浩源、周举东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公司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措施清收被占用的资金,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并全面对公司资金占用情况进行自查自纠,防止出现新的资金占用情况;周举东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筹措偿还占用新疆浩源的资金。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所有占用资金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归还 ,并在整改完成后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实现真整改、全面整改。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收到《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后,已与控股股东进行沟通,督促其尽快筹措资金偿还欠款,因公司原冻结控股股东股票已于近日被优先债权人拍卖,控股股东拟处置其名下的在建工程项目、土地使用权用于归还欠款。目前公司尚未对相关资产权属情况及是否能否短期内处置用于还款进行确认。下一步,公司将积极核实相关资产的权属情况,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对相关资产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并推动相关评估、处置程序。

公司将按照新疆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尽快向新疆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内控有效性。

三、重大风险提示

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九章第四节,若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51,338.25万元被占用资金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公司的退市风险。

2. 为完成整改,公司须清收全部被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占用的资金。

3. 本次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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